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已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將于1月1日實施。
據悉,新標準實施后,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
新標準實施前,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鑒定級別低于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鑒定結論。
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或者再次鑒定申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按照新標準進行鑒定。
對上述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及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且鑒定級別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最后一次的鑒定結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