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能否因正當事由而延長
【裁判要旨】
法制網鄭州1月26日電(楊東風 通訊員 董正平 竇平安)職工申請工傷認定超出法定時限具有正當事由的,可以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適當延長申請時效。
【案 情】
李某經人介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到某物資公司木材加工廠工作。 2008年11月24日,李某某在分割木料時,被彈出的木料致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傷情穩定后,李某某向平頂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決認定物資公司與李某某存在勞動關系。物資公司不服,訴至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在申請勞動仲裁的同時,李某某于2009年7月向平頂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材料不全未被受理。2009年7月13日,平頂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工傷認定補正材料通知書》,要求李某某提供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2010年3月23日,李某某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平頂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予以受理,并下發《指定管轄通知書》,指定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辦。2010年3月29日,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物資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2010年4月19日,物資公司以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為由,申請中止工傷認定。2010年4月23日,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涉及勞動關系的終審民事判決生效后,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平衛(人勞社)工傷認(2010)1號工傷認定,認定李某某所受傷為工傷。物資公司不服該工傷認定決定,向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2011年1月24日,衛東區人民政府作出平衛政復決(2010)第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平衛(人勞社)工傷認(2010)1號工傷認定。
物資公司認為李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傷認定缺乏證據,違反法律規定60日內作出的時限,工傷認定程序違法,訴至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衛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稱,李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未超出法定時效,程序合法,工傷認定的事實清楚,請求維持。
【審 判】
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與李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物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一】:工傷認定申請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