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入職半月出工傷也享停工留薪待遇
推薦單位:房山區總工會基本案情:3月2日,宋某入職某建材廠,簽訂勞動合同至3月2日。3月18日,宋某工作時受傷,后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9月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宋某多次與建材廠協商工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隨后向工會申請法律援助。工會指派律師幫他維權,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處理結果:經調解,建材廠向宋某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共計9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間。《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職工宋某在3月18日因工受傷,當日至5月30日期間住院治療,8月18日醫療終結時傷情痊愈,由此可以確定其停工留薪期工資3萬元。由于宋某是3月2日才入職的,剛上班十來天就發生工傷,建材廠不但要支付醫療費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著實覺得吃虧。
法律關于停工留薪期的規定,旨在保障工傷職工接受工傷醫療,恢復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基于自身利益考慮,經常無法就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待遇多少達成一致意見,職工申請維權后,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會根據工傷職工受傷的部位和程度,結合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醫事證明書,酌情認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