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撫恤金改為傷殘津貼,工傷護理費改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4年7月按規定支付的原傷殘撫恤金、工傷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由原支付渠道支付。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低于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二)以后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條例》實施后死亡的,享受《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待遇,喪葬補助金以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以職工死亡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管你是哪個企業的,企業都必須為你購買養老保險,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一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是國家強制性的規定,不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是要受到處罰上的。養老保險是國家財政補貼大部分,企業出一部分,個人出工資的百分之八都必須上繳 養老保險金=工資×8%(個人) +工資×20%(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