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費(保險基金)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單位):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三、交通費、食宿費(單位):按單位因公出差標準
注:到統籌地區外就醫需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因殘輔助器具費用(保險基金,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單位):用工資福利待遇
注:需有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超過12個月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且延長不得超過12月
六、生活護理費(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間(單位):
2、定殘后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保險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七、傷殘補助金(均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保險基金)
①一級傷殘27個月本人工資
②二級傷殘25個月本人工資
③三級傷殘23個月本人工資
④四級傷殘21個月本人工資
2、五級、六級。保留或解除、終止。解除、終止需職工本人提出。
⑤五級傷殘18個月本人工資
⑥六級傷殘16個月本人工資
3、七到十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⑦七級傷殘13個月本人工資
⑧八級傷殘11個月本人工資
⑨九級傷殘9個月本人工資
⑩十級傷殘7個月本人工資
八、傷殘津貼
1、一至四級。由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①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0%
②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5%
③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0%
④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5%
注: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傷殘津貼發至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但養老保險不得低于傷殘津貼標準。
2、五級、六級。保留或解除、終止。解除、終止需職工本人提出。
a、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b、難以安排工作的。(單位按月支付)
⑤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0%
⑥六級傷殘本人工資的60%
3、七至十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無傷殘津貼
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至十級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①五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4(系數)×月工資
②六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2(系數)×月工資
③七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1.0(系數)×月工資
④八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8(系數)×月工資
⑤九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4(系數)×月工資
⑥十級,(預期壽命―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0.2(系數)×月工資
同時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注:月工資是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年齡 五級 六級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20周歲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歲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歲 24 20 16 12 8 4
40-50周歲 18 15 12 9 6 3
50-55周歲 12 10 8 6 4 2
50-60周歲 6 5 4 3 2 1
注: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
五至六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條件為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七至十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的條件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接觸勞動合同。
十、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保險基金)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親屬為由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按職工本人工資比例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③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①②項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撫恤金總和不得高于職工生前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一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按工亡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