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傷保險新規:新發現傷情可追加認定
工傷1年內有新傷情可追認
《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修訂后即將實施 一次性工亡補助調整
廣州職工新發現工傷傷情將可以補充認定。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昨天原則通過經修訂的《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將印發實施。《規定》打通了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發現新傷情的解決通道,將可為受工傷的職工提供更完善的服務。
浮動費率更直觀
據廣州市人社局副局長陳敏介紹,《規定》共28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工傷認定屬地管理、工傷舉證時限等。
對現行浮動費率和獎勵率的規定及有關計算方法進行更加規范、直觀的表達。
陳敏解釋說,工傷保險的費率有三個,分別是差別費率、浮動費率和獎勵費率。差別費率是根據行業不同制定的,風險低的行業系數為0.5,有一定風險的為1.0,風險較高的為1.5。浮動利率根據企業的收支率情況進行調整,“做得好的下調,做得不好得往上調。”獎勵費率則用于企業宣傳教育、改善勞動條件等。
新發現傷情可追認
在補充認定新發現傷情方面,人社局工傷保險處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以往對于一些受工傷職工的第一次工傷認定不夠全面,“可能一開始只是頭痛,后來才發現腳痛。”一年內新發現傷情與此次工傷有關的話,可以進行追加處理,“這個以前是沒有的,國家的條例是只允許一次認定,我們是對傷情進行補充,不出具新的認定書。”
《規定》明確,工傷認定及其信訪、投訴、行政復議等業務移交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辦,實行屬地管理。此外,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或者欠繳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全員參保和補繳費的前提下,按規定承擔補繳費前后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未設定工傷舉證時限。《規定》中明確,逾期不舉證的,社保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以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次性工亡補助調整
為更好解決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問題,《規定》詳細劃分了工傷職工住院或門診醫療(康復)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三種情況。
《規定》中還提到,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可以組織專家上門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切實方便市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屬于工傷保險基金的正常支出范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因此,《規定》修訂稿中刪除了原規定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計算的內容。
此外,《規定》對老工傷人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舊病復發等待遇的支付辦法等也作出了調整。
新規定中部分工傷待遇
參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支付。
轉外地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按本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用補助標準支付。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康復)期內,給予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至工傷醫療(康復)期終結,經勞動能力鑒定未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并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數字
目前,廣州市工傷傷殘津貼從“十五”期末的人均1896元/月提高到人均3147元/月,增長了6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十五”期末的人均13.9萬元提高到人均49.1萬元, 增長了253%;人均醫療費用已達2.9萬元/人次;人均康復費用已達6.5萬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