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單位需要參加工傷保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答:1、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全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2、市級統籌區內機關(含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工傷待遇仍按原辦法辦理。
三、什么是工傷保險費率?
答:工傷保險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一定時期計算和收取保險費的比率。工傷保險費率實行的是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若干費率檔次。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單位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率。
目前,我市根據國家的三類行業風險類別,將較小風險行業、中等風險行業和較大風險行業的費率分別確定為0.5%、0.8%和1.2%。另外,每兩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用使用以及工傷發生等情況對工傷保險費率進行浮動。
四、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什么是職業病?
答: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規定,職業病包括10類115種。
六、因工致殘程度分為幾個等級?
答:因工致殘程度分為10個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其中:1-4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生活自理障礙分為幾個等級?
答: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八、下崗(或內退)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現又在新單位就業,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答:應由新單位為其單獨繳納工傷保險,在新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由新單位為其辦理各項工傷手續,承擔相關工傷保險責任。
九、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有哪些規定?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十、因工致殘一至四級人員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一、因工致殘五至六級人員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二、因工致殘七至十級人員享受哪些待遇?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三、職工因工死亡,近親屬享受何種待遇?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四、工傷等級變更待遇如何享受?
答:《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工傷復發,因傷情加重重新評定的傷殘等級提高的,不再重新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
十五、每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包括哪些人員?
答:(1)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1-4級的工傷人員;(2)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5-6級,并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3)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人員。
十六、五至六級工傷人員領取傷殘津貼的條件?
答:必須同時具備:(1)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5-6級的工傷人員;(2)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在職工傷人員;(3)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工作,已辦理退出工作崗位手續的工傷人員。
十七、五至十級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如何計算?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 作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