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近日下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對工傷的認定、保險待遇等做了詳細規定。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按照我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等情形也可視同為工傷。
我區明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陪護費。并且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