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調整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2)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386元,二級每月增加365元,三級每月增加344元,四級每月增加323元。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2783元/月的補足到2783元/月,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628元/月的補足到2628元/月,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474元/月的補足到2474元/月,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319元/月的補足到2319元/月。
傷殘等級為五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原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增加傷殘津貼。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546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71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29元。
三、相關要求
(一)調整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涉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61841元執行。
(二)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統一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從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