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五次調整提高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標準
近日,青海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這是青海省第五次調整提高工傷人員待遇標準。
此次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范圍是:12月31日(含31日)前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按月領取養老金和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的調整。調整標準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根據護理依賴程度,部分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17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650元,完全護理依賴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951元。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額每人每月低于780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780元。
這是青海省繼2007年、、、后第五次調整提高工傷人員待遇標準,通過待遇調整,有效地保障了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特別是老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閆光明) 來源青海省人社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