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還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5類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明確規定。
□發布
9月1日起新規施行
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而現實中由于相關法律的規定比較寬泛,在形形色色的工傷類案件中,法院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為了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統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開始就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調研,并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于昨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主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共10條,明確了各種用工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具體解釋了工傷認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并明確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三種處理方式。《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追問1 “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況?
下班路上買菜受傷算工傷
現實生活中,有關“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傷害而申請工傷的情況非常多見,此類案件為媒體和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由于在理解和認識上確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處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過程當中也有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同案不同判”。那么到底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把它作為司法解釋當中的一個重點問題來進行研究,并在《規定》中給予了具體的說明。
4種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情況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
【解讀】
“合理”是工傷認定關鍵詞
《規定》第六條中多處提到“合理”一詞,趙大光表示,理解這一條規定,要抓住的關鍵詞就是“合理”。因為法律不可能規定那么具體,所以要本著同情保護受傷群體、弱勢群體的前提,在合理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那么,什么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什么又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趙大光告訴記者,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一句話說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也很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也屬于合理的路線,也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活動。趙大光還舉例稱,比如下班了以后,你可以去父母家、自己家也可以去看看自己的孩子,這都屬于合理的路線。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
除規定了“上下班途中”外,規定還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等問題。對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上,《規定》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而對于“因工外出期間”,《規定》則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列舉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等具體情況,并明確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都認定為工傷。
“合理時間”被認可小學教師贏官司
昨天,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涉及到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原告何培祥系江蘇省新沂市原北溝鎮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澗小學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中午在新沂市區就餐。因石澗小學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學無直達公交車,原告采取騎摩托車、坐公交車、步行相結合方式往返。下午3點40分左右,石澗小學的邢漢民、何繼強等人開車經過石澗村大陳莊水泥路時,發現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路邊。
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12月26日作出《職工工傷認定》,認定何培祥所受傷害雖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認定為工傷。
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結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故判決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就何培祥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追問2 特殊用工關系誰來擔責?
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同時,勞動關系處理程序是比較復雜的,往往勞動者很難證明自己到底在為誰工作,特別是一些勞務派遣的情況。《規定》第三條將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比較特殊的用工情況進行列舉,明確了到底應該誰來負責。
5類用工情況明確擔責單位
1.雙重勞動關系 擔責單位: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
2.勞務派遣 擔責單位:派遣單位
3.單位指派 擔責單位:指派單位
4.用工單位違法轉包 擔責單位:用工單位
5.個人掛靠 擔責單位:被掛靠單位
【解讀】
“事實勞動”可認定為工傷
針對轉包情況,要具體說明的是,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而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規定》第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趙大光告訴記者,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同時,他特別指出,事實勞動關系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追問3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怎么辦?
3種“判決”讓起訴有據可依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情況,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傷職工可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實踐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被認定為工傷的問題,令勞動者的索賠陷入漫長的等待。《規定》第八條明確了3種處理方式,讓勞動者的起訴有據可依。
法院3種處理方式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
法院處理方式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因第三人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的原因受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到傷害 院應予支持。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解讀】
民事索賠不影響工傷待遇
孫軍工指出,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趙大光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傷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兩種權利都是有的。司法解釋要解決的問題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傷害,還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他表示,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多方征求意見后,制定了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