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社局調整了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調整后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2320元。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范圍: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含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新修訂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從1月1日起開始執行。
1、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38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24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11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98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85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58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2320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2191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2063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934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805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547元;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不低于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
2、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月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214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71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289元。
3、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7元。
調整后撫恤金標準: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1031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于77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64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2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