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1 、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要求:(1 )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第4 款
1 、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 、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 款
1 、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 、要求:(1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 款
1 、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 、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條
1 、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 、要求:(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 、要求:(1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
1 、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 、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 、標準:一級 24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 22 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 20 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
2 、要求:(1 )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 )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 、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 ;二級本人工資的85% ;三級本人工資的80% ;四級本人工資的75%.
2 、要求:(1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 、標準:五級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 14 個月的本人工資。
2 、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 、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 ;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 、要求:(1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 、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 、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 、標準:七級 12 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 10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 、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 、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 、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三、工亡保險待遇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 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