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社部發〔2004〕1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以下貫徹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對維護農民工工傷權益的認識,把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作為勞動保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三農”問題的重大決策,實實在在為農民工辦好事、辦實事,全面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行動和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抓緊抓好。特別對礦山、建筑、化工等事故率、職業病率較高行業的農民工,更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繳納費用。
二、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不論生產經營地或者所使用的農民工是否我省戶籍,均應按規定在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屬于同一統籌地區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應在注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受注冊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管轄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三、在外省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其使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應當向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沒有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用人單位,應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所使用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或者農民工本人、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應向駐我省生產經營所在地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當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生產經營地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本人選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根據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按以下辦法計算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舊傷復發醫療費在內的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3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0萬元,二級為9萬元,三級為8萬元,四級為7萬元;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8萬元,二級為7萬元,三級為6萬元,四級為5萬元。
五、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外省戶籍農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符合享受撫恤金待遇條件的,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支付標準為:配偶為5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3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每供養1年計算0.3萬元。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供養親屬中有殘疾人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六、外省戶籍農民工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支付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向省政府提出調整意見。
七、外省戶籍農民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申請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本人或其供養親屬應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提出書面申請,并由本人或其供養親屬與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協議,在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后終止工傷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