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及相關法規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和蘇州市政府《關于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蘇府[2005]117號)規定,我市對工傷職工的定期待遇標準進行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6月30日前領取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職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70元,二級傷殘增加260元,三級傷殘增加250元,四級傷殘增加240元。
(二)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傷殘津貼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亡職工已核定的撫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152.5元、1722元、1291.5元。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員,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原待遇10.89%的,予以補足。
三、相關數據口徑
(一)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二)蘇州市全市人均預期壽命81.56歲。
(三)從7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按4305元/月計算。
四、支付渠道
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自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