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的快速發展,全民創業、農民外出務工的浪潮空前高漲,由此推動經濟繁榮的同時,也引發了職工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工傷、工資等各類勞動爭議糾紛頻發,民工受傷維權難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
民工受傷維權難的一個重要表現在于:受傳統法學理論的桎梏,一些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認為勞動關系必須建立在合法用工主體與勞動者之間,導致大量的非法用工主體與雇用的勞動者之間糾紛被作為雇傭合同予以處理。而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懸殊,大量的民工因非法用工受傷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因此,有必要對勞動者在非法用工中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進行界定,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必須弄清非法用工的內涵。《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因此,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招用工人從事勞動的行為或者依法設立的單位使用童工的行為。
其次,必須克服非法用工單位非工傷事故賠償主體的錯誤認識。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上述規定,擴大了企業范圍,包括非法用工單位,明確了非法用工單位因工傷事故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因此,非法用工單位可以成為工傷事故賠償主體。
第三,因非法用工致傷,勞動者應當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對非法用工引發的損害賠償,如果適用一般的雇傭合同關系去處理,雖然從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國家對非法用工單位的漠視和放任,從長遠看不利于穩定有序的發展,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不利于對受害者的長遠保護,因此,非法用工致傷,勞動者應當視同工傷。這與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有鑒于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5條進一步明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職工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
綜上,非法用工致傷屬于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對非法用工引發的損害賠償,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應當比照工傷賠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