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今年57周歲,在廣州某企業從事清潔工作,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一天在洗手間清潔地板時,不慎踩到地上的香皂而摔倒,經診斷為骨折。汪某認為,自己的受傷是工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工傷待遇。而用人單位認為,汪某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是法定的職工,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故不應通過工傷認定來解決問題,汪某是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慎摔倒,應自行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只需給予適當補償即可。汪某咨詢,像她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論的焦點是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員工與其任職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不是勞動關系。如果雙方是勞動關系,那么汪某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從而可以獲得相應賠償;如果雙方是勞務關系,那么單位無需對劉某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鄭律師認為,《勞動法》只是禁止用工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單位錄用已經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所以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由于汪某并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符合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應認為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因此,雖然汪某達到退休年齡但在工作中因工受傷,用人單位就要對其負責,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因為其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其工傷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