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一家個體戶的老板,去年,王某的父親托好朋友找到我,將19歲的王某送到我店里學手藝。剛學不到一周,在我們的一次店慶活動后,王某因撿拾燃放后掃到垃圾堆里的鞭炮(店慶用的),不慎被炸傷了眼睛。之后,我基于鄉里鄉親的面子考慮,及時將王某送到醫院救治,并支付了醫藥費。那么,王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嗎?我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本案中首先要確定王某受傷的時間是否是在工作時間,也即如何認定店慶時間,以及員工是在店慶后多久被炸傷的。如果剛剛結束燃放鞭炮環節,整體上仍在店慶中,則可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內。
要確定王某的身份,首先須確認個體戶老板有無營業執照,如有則勞動關系成立,則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如果個體戶老板無營業執照,那么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