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最新工傷保險賠償政策,2015工傷保險條例解讀,傷殘等級鑒定程序及流程,八級工傷、1-6級工傷、輕度工傷、重度燒傷等工傷保險賠付項目比例標準政策。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下同)第30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伙食補助費 第30條第4款
1、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間。
3、備注: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食宿、交通費 第30條第4款 1、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30條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規定的。
(五)輔助器具費 第32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含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一般按其工傷前平均工資計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
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生活護理費 第33條第3款,第34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8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深圳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9016元,月平均工資為4918元。
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一至四級:
第一種方案: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二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第二種方案: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一次性計發。 一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2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60%×10年
二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9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50%×10年
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40%×10年
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30%×10年
五至六級: http://www.baoxianzx.com
第一種方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保留勞動關系又無法安排就業的,傷殘津貼由單位支付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第二種方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50個月(合計78個月)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0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合計64個月)
七至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七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6個月(合計44個月)
八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15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合計30個月)
九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2個月(合計19個月)
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個月(合計12個月)
生活護理費
本市上年社平工資 生活護理一級 60% 生活護理二級 50% 生活護理三級 40%
生活護理四級 30%(以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10級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有5-10級才有,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1-4級由社保支付,5-6級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活護理費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工傷死亡賠償:
1、喪葬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 配偶為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為30% ,孤兒、孤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但總和不得高于職工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等級,可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相關待遇:
勞動關系傷殘補助金(基金本人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基金)、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業補助金 單位支付上年度) 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1級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崗位、用人單位及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理療保險 27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90%(本人)
2級 25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85%
3級 23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80%
4級 21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75%
5級 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保費 18月 解除合同的 14月(醫療補助金)加60月(由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70%(難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6級 16月 解除合同的 12月(醫療補助金)加48月(就業補助)(由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65%(難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7級
原勞動合同履行的 13月 及: 36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8級 11月 及: 26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9級 9 月 及: 16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10級 7月 及: 10月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 最新)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該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
川府發[2015]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1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新《條例》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貫徹落實。新《條例》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衛生、民政、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新《條例》順利貫徹實施。
(二)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不斷增強保障能力。各地要嚴格按照新《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力度,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努力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全省工傷保險實現市(州)級社會統籌管理。尚未實行市(州)級統籌管理的地區,應盡快制訂統籌管理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已經實行市(州)級統籌管理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明確工作責任,規范工作程序,細化管理服務措施,加強基金收支管理,不斷增強工傷保險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促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形式多樣、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新《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定進行廣泛深入宣傳,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參加保險的自覺性,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新《條例》,準確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切實做好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