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近年來,許多企業特別是一些新開辦的企業對工傷保險了解不夠,錯誤地認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是一樣的,有一種就行了。小編結合具體案例為你說明商業保險的作用以及它與工傷保險的聯系。
【閱讀導航】
一、案例經過
二、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常見誤解
三、相關條例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 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案件經過】
臨沂某機械廠車工羅某,在工作中被車床飛起的鐵屑擊中眼球,造成八級傷殘。由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而是加入了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機械廠便從商業保險公司為羅某辦理了賠付手續。該廠認為這次工傷事故處理完了,沒想到羅某堅持要求企業再支付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該廠認為已經從保險公司為羅某報銷了醫療費,領取了意外傷害賠付金,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豈不是雙重享受待遇嗎?于是拒絕了羅某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最后在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調解下,廠方按規定支付了羅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常見誤解】
近年來,許多企業特別是一些新開辦的企業對工傷保險了解不夠,錯誤地認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是一樣的,有一種就行了。加上商業保險繳費低,于是參加了意外傷害險后就不再參加工傷保險。其實,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的作用雖然相似,但意外傷害險并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它以贏利為目的,由商業保險公司管理,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范圍。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性和強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社會保險法的調整范疇。
【相關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當然,我國的法律、法規也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險,而是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因此,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還需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只能作為工傷保險的一種補充,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兩者不能相互替代。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各地區相關部門要在國家的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職工和企業報了商業保險的意外傷害險后,仍然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