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系A公司職工,于1月進入該公司工作。4月23日,劉某在公司工作時,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跑急了將右腳扭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9級傷殘。1月20日,劉某工作時又被機器將右手弄傷,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7級傷殘。劉某工作期間,該公司一直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劉某兩次工傷后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2月,因A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A公司覺得劉某工作不上心,經常出差錯,給公司添亂,便終止了到期勞動合同決定不再續簽。隨后,劉某要求A公司支付兩次傷殘的工傷待遇,但遭到A公司拒絕。為此,劉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A公司支付兩次傷殘的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以及經濟補償。最后,仲裁委立案后,經開庭前調解,由A公司支付了劉某7級工傷的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以及經濟補償而結案。
【評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至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5]28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26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34號)第10條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36條、第37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因此,本案中,劉某只能按7級傷殘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和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本案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應有經濟補償,所以單位還支付了劉某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