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等職工詢問,企業已經給他們參加了工傷保險,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后,如果企業出于種種考慮,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申報怎么辦?對企業和個人是否都會造成損失?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有關負責同志回答說,像周先生等職工詢問的情況,在極少數企業出現過。比如,一些企業出現了重大事故,怕相關媒體曝光影響企業形象,就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管理機構進行虛報、瞞報。這樣對企業和職工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和傷害。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及時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申報,最后超過了30天的申報時間。《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用人單位未在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將會給企業、職工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有關負責同志特別提醒說,參加工傷保險,不僅僅只是勞動者的個人問題,也關系到整個企業的生產發展和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工傷保險不僅能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且也能保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社保宣傳口號:參加工傷保險,化解工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