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法》昨日公布,明確了工傷康復應堅持“早期介入”和“先康復、后鑒定”的原則,這將讓島城參保職工成為受益群體。
病情穩定后可康復治療
新出臺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工傷康復應當堅持“早期介入”和“先康復、后鑒定”的原則。工傷職工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后,但仍有持續性功能障礙而影響生活自理、勞動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本市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診查。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由診查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工傷康復評價,填寫工傷康復確認申請表和工傷康復效果評估、治療計劃表,并分別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和市工傷保險(放心保)經辦機構備案。未按規定備案所發生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承擔。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建立工傷康復專家庫,隨機抽取康復專家,對備案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確認,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經確認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立即終止康復,已發生的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承擔。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要對工傷職工的康復過程實行動態評估管理,對康復效果不明顯的,應當及時終止康復。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工傷職工的預期康復評價和最終康復評定效果,及時審核結算康復費用。工傷康復協議機構不及時為工傷職工辦理康復出院手續的,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該協議機構承擔。
康復檔案保存不少于30年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對職工進行康復治療時,確需使用超出范圍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康復服務項目等應當書面征得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近親屬同意并簽字確認,所發生的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直接向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近親屬收取。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未經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近親屬同意擅自使用超出范圍的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承擔。
此外,工傷職工康復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出具證明,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本市以外地區康復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市工傷保險醫療管理的相關標準執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當與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聯網,及時將工傷職工康復信息錄入工傷康復信息管理系統,并建立工傷職工康復檔案。工傷職工康復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八類費用保險基金不支付
新規還明確規定,康復對象在康復治療期間發生的八類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分別是:生活用品費用;非因工傷病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超出工傷康復規定標準發生的費用;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后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未經規定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參照本辦法執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一次性享受了相關待遇并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所發生的康復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相關文件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