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26日晚,黃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車禍不幸受傷后去世,由于他是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出事故,是否屬于工傷引起了爭議。因市人社局不予認定黃先生為工傷死亡,黃先生的女兒將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記者昨日從芙蓉區法院了解到,該院已經一審宣判此案,撤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
黃先生系某公司員工。8月26日19時30分,黃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兩輪摩托車下班回家,途經長沙縣安沙鎮107國道時與一輛貨車相撞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認定黃先生承擔該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隨后,黃先生的女兒向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書“不予認定黃先生死亡為工傷死亡”。黃先生女兒不服,訴至芙蓉區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黃先生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這種行為不僅危害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還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是一種具有主觀故意的嚴重違法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黃先生女兒則認為,黃先生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雖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由相關部門依照行政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但不能因此剝奪其享受工傷賠償待遇的資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且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屬于工傷的情形,鑒于此,黃先生死亡應認定為工傷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案中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