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瀘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瀘州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瀘州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民政、公安及工會等部門和組織密切配合,履職盡責,共同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市、縣(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三條 我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核算管理、統一工作程序和業務流程、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信息管理。達到“強化擴面征繳工作,提高基金統籌能力,確保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工作目標。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筑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章 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納入市級統籌的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市縣(區)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省級統籌調劑金、市縣(區)財政補助資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市縣(區)在實施市級統籌前累計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含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結余)。
第六條 各縣(區)在實施市級統籌前累計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屬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金,經審核確認后暫留存各縣(區)管理,主要用于彌補實施市級統籌后的當期基金收支缺口。
第七條 基金征繳管理。
(一)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年度征收計劃實行預算管理。根據省、市下達的擴面、征收、清欠等目標任務,按照《預算法》、《社會保險法》,以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的相關規定,編制全市年度基金征收預算,并組織市、縣(區)實施執行。
(二)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全市統一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按照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核定。
(四)工傷保險費征繳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年度基金預算和目標任務制定月征收計劃,負責屬地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當月23日統一扎賬,于25日從收入戶全額上劃 “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八條 基金支出管理。
(一)全市工傷保險基金年度支出計劃實行預算管理。按照《預算法》、《社會保險法》,以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規定,編制全市年度基金支出預算,并組織市、縣(區)實施執行。
(二)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受理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工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建立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支出月報制度。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次月3日前,將上月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并于當月7日前報市財政局核準,市財政局在本月10日前按實從“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
(四)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及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支出管理。縣(區)除工傷保險正常待遇支付外,如發生重、特大事故,單筆住院醫療費用支付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縣(區)社保保險經辦機構應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實行“先審后支”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基金收支缺口彌補。基金年度總決算后出現赤字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解決。
(一)各縣(區)完成當期基金征收任務后的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前留存在各縣(區)的結余基金與市級統籌基金各解決50%;無結余或結余基金支付完畢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級統籌基金和各縣(區)政府按7:3的比例解決。
(二)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完成當期基金征收任務的,先由各縣(區)政府安排資金彌補基金征收實際完成數與目標任務數的差額;彌補完成任務后仍存在缺口的,按照此條(一)執行。
第四章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條 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并負責指導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分工作好本行政區域內工傷認定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屬的市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定期組織全市工傷人員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工傷復發的確認,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具體操作按《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協議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的確定和服務協議的簽訂,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備案和公示等制度。
第十三條 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建立溝通機制,切實加強工傷保險醫療服務的日常管理,建立違規稽查通報和終止協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工傷職工就醫管理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應當在本單位就近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醫治(急診搶救除外)。因傷病情和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市外其他醫療機構治療的,經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同意并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可轉院治療。
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名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門戶網站等載體定期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發生工傷事故進行醫療救治時,凡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所需費用,由參保單位與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未經許可在非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以及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搶救急診除外),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全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在協議醫療機構(急診7日內除外)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標準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統籌地區內每人每天10元,統籌地區外每人每天20元。長期在統籌地區以外居住的工傷職工在當地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標準按統籌地區內執行。
(二)交通住宿:工傷職工經批轉到統籌地區外治療工傷,乘坐汽車(不含出租小汽車)、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等公共交通工具,憑據支付交通費。工傷職工在外住宿的,即3日內(含3日)按不超過每人每天15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以上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及物價因素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章 職業病管理
第十七條 我市各類用人單位都應當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得將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排除在外。
第十八條 參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對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在崗職工,應如實進行職業病危害崗位作業人員備案登記、健康監護,要安排和組織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到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及應急的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和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用人單位申報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之時,應將職工職業健康體檢結論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告知職工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得到通知后應按規定將疑似職業病人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在30日內對其進行職業病診斷,并將診斷結果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職業病待遇處理。
(一)參加工傷保險后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按照體檢周期追溯既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果參保單位已按規定進行了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且既往資料顯示參保前未發現職業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待遇。如果參保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職業健康體檢、未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或既往體檢資料顯示參保前已診斷或疑似職業病的,由參保單位承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二)參保單位未進行職業病危害崗位作業人員備案登記的,以及在備案時已經診斷或疑似職業病的,或者所患職業病與備案崗位無關的,職業病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參保單位組織職業健康體檢結果未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在30日內對疑似職業病人員申報診斷或未調離有毒有害崗位的,職業病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章 業務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統一業務流程。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部門要統一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基金征收、參保繳費信息管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審批、工傷保險待遇計發、社會保險稽核、享受定期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各項工作規范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的要求,完善全市統一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集中基礎數據庫,實行市、縣(區)實時聯網,做到“數據集中管理、統一指標、分級負責;網絡安全、暢通、高效;應用軟件統一工作流程,統一操作規范”,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九章 責任劃分與激勵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承擔市本級和各縣(區)完成目標任務后確保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確保工傷保險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按比例承擔本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具體制定實施細則,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審計、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正常運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瀘市府發〔2004〕19號)、《瀘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關于瀘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瀘市府發〔2010〕28號)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瀘市府發〔2011〕29號)同時廢止。
二、瀘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
1、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護理費
計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二)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四、輔助器具費:
計算公式: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 = 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五、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50(元/天)住院天數
七、營養費:
計算方式:營養費賠償數額=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計算公式: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二)傷殘津貼
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5%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瀘州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瀘州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五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個月
六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
1、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瀘州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瀘州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計算公式:
七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6個月
八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九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十級傷殘=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備注: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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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瀘州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瀘州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修訂版】
一、瀘州市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二)伙食補助費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2、要求:住院期間.(三)食宿交通費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2、要求:(1)工傷職工到...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