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談談最新益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及賠償標準計算方式,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一、益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
益陽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
為提高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號)及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一、關于工傷認定
(一)工傷認定管轄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本級參保及東部新區、高新區行政區域內和中央、省駐益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本級參保的用人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
對管轄存在爭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二)工傷事故報告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應在24小時之內報告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市本級參保單位應當于發生事故后3個工作日內初步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時間、地點、原因等),按要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送《益陽市工傷事故報告表》(見附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臺賬,予以登記。
各區縣(市)可參照市級報告方式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要求,確定本地報告方式。
(三)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申請的,需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能超過6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職工及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在一年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材料。
用人單位未按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于事實清楚、權責明確且不構成傷殘等級的工傷認定,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之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具體認定程序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規定。
(四)工傷認定備案
對涉及人員死亡的工傷認定,在認定決定作出后,送達之前,應按照省廳的要求,登陸湖南省工傷備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備案。各區縣(市)應同時將相關案卷資料報送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在收到省級工傷保險部門登記備案回執后方可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關于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且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受傷之日起滿12個月之前向益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其傷情或傷殘狀況,提出配置輔助器具建議。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填寫《湖南省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申請表》,并提供定點醫療機構的病歷、診斷證明和有關資料,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認后應當出具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證明,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辦理輔助器具配置事宜。
三、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一)工傷保險基金擴面征繳,分級經辦負責,統一儲備調劑。我市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在明確各區縣(市)當年擴面和征繳任務的同時,基金的日常管理仍然采取分級經辦的形式。各區縣(市)設立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對基金實行管理。繼續實行市級儲備制度,各區縣(市)按當年本地工傷保險基金收繳總額的10%提取儲備金,直接上解至市工傷保險儲備金財政專戶,市留存5%,由市統一向省上解5%。
(二)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但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仍然為各區縣(市)。各區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本轄區工傷保險基金安全運行負全責,接受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市級調劑金主要用于因發生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調劑。各區縣(市)完成當年擴面和征繳任務,其工傷保險基金不夠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申請省、市級儲備金調劑,未完成當年擴面和征繳任務的不予調劑。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認定調查費、工傷預防宣傳獎勵費、工傷康復費等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湖南省工傷保險基金部分項目支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在規定的比例內據實列支。
四、關于工傷保險參保管理
(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稽核、咨詢服務和協助做好工傷認定有關工作。
(二)建筑行業、礦山業及部分特殊行業必須全面落實工傷保險參保實名制,可按先繳費后補報名冊的辦法登記注冊參保。
(三)參保單位從參保繳費之日起所發生的工傷,其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繳費之前發生的工傷,其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關于工傷醫療服務管理
(一)全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的簽訂、日常工傷醫療的稽查等工作。工傷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名單應當及時、統一向社會公布。
(二)參保單位發生工傷后,應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就診,若遇特殊情況需緊急搶救時,可就近搶救處理,待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救治。
(三)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提供優質服務,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標準進行醫療救治。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要求使用目錄外藥品、診療項目外服務的,應履行自費簽字手續,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承擔。如未經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同意,所產生的目錄外用藥、診療項目及服務標準外的費用,由協議醫療服務機構負擔。
(四)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因救治需要轉往市外治療的,由協議醫療服務機構提出建議,由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經各地經辦機構審批后,方可轉院治療,遇特殊情況需立即轉院的,可在轉院后3日內補辦手續。未經批準轉院的治療費用由參保單位或者工傷職工負擔。
六、職責與監督
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營運管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七、附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益陽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益勞社發〔2009〕100號)同時廢止。
二、益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湖南標準)
1、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36個月
2、六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30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湖南標準)
1、五級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
2、六級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四)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湖南標準)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5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湖南標準)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5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0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6個月
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工傷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新或2022(歷屆)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最新或2022(歷屆)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或2022(歷屆)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最新或2022(歷屆)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新或2022(歷屆)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最新或2022(歷屆)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最新或2022(歷屆)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67232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