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建異地高考的最新政策
福建2019年高考報名條件及隨遷子女報名要求
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福建省普通高考報名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委會、教育局: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簡稱普通高考)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教育公平公正,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考試招生秩序,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現就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報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我省普通高考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會及省教育廳招生考試有關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的同時,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我省戶籍且出生后首次申報戶口登記在我省。其中,應屆畢業班學生須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并實際就讀。
(二)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下同)屬于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庫區移民、駐閩部隊現役軍人(含文職人員),報考人員戶籍于年度普通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其中,應屆畢業班學生須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并實際就讀。
(三)因投靠父母一方,報考人員戶籍于年度普通高考報名前遷入我省,同時被投靠人須具有我省戶籍且出生后首次申報戶口登記在我省。其中,應屆畢業班學生須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并實際就讀。
被投靠人雖具有我省戶籍但出生后首次申報戶口登記不在我省的,按第(四)項規定執行。
(四)因其他事由將戶籍遷入我省,報考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的應屆畢業班學生,其戶籍遷入我省須滿2年(時間截至普通高考當年7月1日,下同),須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且有2學年連續實際就讀經歷;報考2020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的應屆畢業班學生,其戶籍遷入我省須滿3年,須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且有3學年連續實際就讀經歷。
因其他事由將戶籍遷入我省,持我省高中階段學校畢業證書的往屆生,可以報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持省外高中階段學校畢業證書的往屆生,報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戶籍遷入我省且高中階段學校畢業均須滿3年; 同等學力人員,報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戶籍遷入我省須滿3年且初中學校畢業(含結業)須滿6年。
(五)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我省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且有3學年連續實際就讀經歷。其中,報名參加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的,其父母一方須有近兩年在我省按國家規定繳交社會保險費或納稅等可證明其在我省從業經歷的記錄;報名參加2020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的,其父母一方須有近三年在我省按國家規定繳交社會保險費或納稅等可證明其在我省從業經歷的記錄。
(六)在我省定居、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實際就讀經歷并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二、下列人員不得申請我省普通高考報名
(一)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二)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考(含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班學生。
(四)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五)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報名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其他事項
(一)報名后至普通高考當年7月1日前,將戶籍遷出我省或將高中階段學校學籍轉出我省的,視為自行放棄我省普通高考的考試和錄取資格。
(二)報考人員具有我省戶籍、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一)至(四)項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我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報名,但只能報考高職(專科)學校。
(三)本通知所稱工作調動系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公務員或在編干部職工調動,以及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正式員工調動。中央直屬在閩國有企業正式員工的工作調動,還須經在閩省級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確認;省屬及以下國有企業正式員工的工作調動,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人事管理部門確認。
(四)人才引進身份須經我省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及以上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駐閩部隊現役軍人身份須經駐閩師旅級及以上部隊的政治工作部門確認,庫區移民身份須經我省縣(市、區)及以上庫區移民管理部門確認。
(五)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我省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其父母一方在我省按國家規定繳交社會保險費或納稅等可證明其在我省從業經歷的記錄,由當地人社、稅務等部門負責核查。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我省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的身份信息,須在一定范圍內(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或考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所稱高中階段學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教育部另有文件規定的,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執行。本通知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