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大學剛要讀完,一女生被舉報是“高考移民”,被學校取消學籍。但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學校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故判決撤銷取消學籍決定。3月16日,武漢市洪山區法院通報了武漢首起“高考移民”案。(《長江商報》3月17日)
所謂“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數線的差異及錄取率的高低差別,通過轉學或遷移戶口等辦法到高考分數線相對較低、錄取率較高的地區應考。“高考移民”問題涉及高考公平,目前,教育部和各地省市都予以禁止,發現“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會被取消學籍。但是,“高考移民”仍屢禁不止,如去年11月,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一中學生王萱(化名)因涉嫌“高考移民”,無緣高考。她一紙訴狀將集寧區教育局及所在學校告上法庭。
武漢市兩級法院此次作出了學校取消“高考移民”學生學籍的判決,許多人似乎看到了“高考移民”合法化的希望。然而,這個判決無關于“高考移民”的實質問題,主要是強調了學校依法行事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
從這個判決來看,當事學校在兩個方面違背了正當程序:
其一,在作出取消涉嫌“高考移民”的徐某的學籍處理決定前,沒有給其提出申辯意見的權利,違背了正當程序。法院認為“取消學籍不屬于行政處罰法定種類和教育類行政處罰。但取消學籍對徐某的學習、生活具有重大影響,學校是具有對學生教育管理權限的部屬高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其二,該學校作出取消學籍的重要證據之一,即落戶新疆的證明是民警違規開具的,這個證據是在學校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后才收集到的,這說明學校是先作決定后搜集證據,這也違背了正當程序。
兩級法院的判決,根本就沒有談到“高考移民”的是非問題,也就是說,法院在這個判決中并沒有對相關學校能否取消涉嫌“高考移民”的學生的學籍作出評判。這說明兩個問題:其一,學校在履行正當程序后,認為證據可以表明當事人屬于“高考移民”的話,仍然可以再對其作出取消學籍的決定;其二,其他考生因為“高考移民”的糾紛起訴到法院后,不能簡單地依據這個判決認為學校取消學籍的做法就是錯誤的。
如果其他考生要就能否根據“高考移民”而取消學籍的問題向法院問個究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據此要求法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