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師范學院2015年本、專科招生章程
為了全面深入實施“陽光招生工程”,規范學校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貴州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學校概況
辦學性質:公辦
學校代碼:10664
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教育
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
辦學地址:
1、校本部(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830號)
2、匯川分院(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海師路138號)
3、南白分院(貴州省遵義縣南白鎮南園路27號)
4、新浦新校區(貴州省遵義市新浦新區大學城)
第二條 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由校長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校的本專科招生工作。招生與就業指導處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下設招生辦公室。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學校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條 招生計劃
2015年遵義師范學院招收普通本專科學生3327人,其中本科2527人(含專升本477人),專科800人。具體計劃以各省招生部門公布計劃為準。
第四條 招生類別
根據教育部、貴州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2015年學校部分專業實行大類招生。其中我校實行大類招生的專業如下:
1.計算機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物聯網工程
2.化學類:化學(師范)、應用化學(產品檢測技術方向)、應用化學(精細化工方向)
考生報考時按招生類別參見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公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進行填報志愿。入學后統一學習一年,考生再根據人才需求、學習成績和本人志趣自主選定專業完成學業。
第五條 部分專業報考條件
1、英語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
2、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在滿分的60%以上(含60%)。
3、報考翻譯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在滿分的60%以上(含60%)并要求英語口試成績在滿分的80%以上(含80%)。
第六條 錄取規則
1、我校實行遠程網上錄取的錄取辦法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實施“陽光招生”,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2、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在我校計劃招生數的120%以內;
3、我校同意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各專業錄取時按高考成績與專業志愿相結合的辦法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選錄,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則按各省招生辦公室的投檔順序、考生所填志愿和我校分專業招生計劃,按志愿優先方式,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考生。我校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無分數級差要求。
4、專業安排及退檔:實行“專業清”原則,即優先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和我校各專業招生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的,則根據考生成績在我校未錄滿專業內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則作退檔處理。我校對專業安排無分數級差要求。
5、報考藝體類的考生,在文化考試前須參加專業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
(1)音樂舞蹈類、美術類和播音主持類
貴州省音樂舞蹈類、美術類和播音主持類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省外音樂舞蹈類、美術類和播音主持類進檔考生(按各省招辦制定原則投檔),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60%]。專業成績除我校在當地單獨組織的藝術測試省份認校考成績外,其余各省均認可當地專業聯考成績。
(2)體育類
貴州省體育類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文化成績/2+專業成績];
省外體育類進檔考生(按各省招辦制定原則投檔),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
第七條 身體健康要求
對于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1、旅游管理(本科)、酒店管理專業,要求男生身高4125px以上(含4125px),女生身高3950px以上(含3950px),身體無殘疾。(根據專業要求)
2、師范類專業要求身體無殘疾。(根據專業要求)
第八條 收費及標準
按貴州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等項目及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畢業與學位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給考核合格,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發給國家承認,經教育部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的遵義師范學院畢業證書,并以此具印。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條 復查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851-28927462 監督電話:0851-28923515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上海路830號郵編:563002
網址:http://www.zsjy.zync.edu.cn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遵義師范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