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本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科技學院
第四條 學校代碼:13719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西湖路99號
郵政編碼: 523083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科技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按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高職)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
本科層次:廣東省在第二批本科B線,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專科(高職)層次:廣東省在第三批專科B線,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高職“3+證書”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本科文科類、理科類錄取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比例不高于105%;專科錄取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層次及投檔比例。我校本科預留計劃數為本科招生計劃數的1%,根據各省(區)上線生源和分數線以上考生投檔情況,適當使用本科預留計劃錄取已投檔并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廣東科技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二十條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考生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三條 美術類專業按文化分、術科分權重各占50%計算總分,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專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我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廣東科技學院收費標準:本科學生學費每生每年19000元,專科(高職)學生學費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費1200元-1600元/年。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二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黨委紀檢辦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人:劉志揚
監督電話:0769-86211908
傳 真:0769-86211800
電子郵箱: nanbozb@126.com
第三十一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0769-8621155586211999 86211861 86211801
傳 真:0769-86211818
電子郵箱: zsgdst@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st.cc
招生網址:http://zs.gdst.cc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廣東科技學院于2015年3月20日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科技學院2015年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廣東科技學院委托廣東科技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