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058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郵政編碼:510665
校區1: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郵政編碼:510630
校區2: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郵政編碼:510400
校區3: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55號;郵政編碼:51045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技術師范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專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我院與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在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會計學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采用“2+2”的協同培養模式,學生按照培養模式規定的時間,分別在我院及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就讀。
我院與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在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采用“2+2”的協同培養模式,學生按照培養模式規定的時間,分別在我院及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就讀。
第十五條 依照省招生委員會的規定,我院美術類、音樂類、文科類和理科類本科專業均安排在第二批本科A類錄取分數線上錄取,普通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專業安排在第三批專科A類錄取分數線上錄取。省外招生批次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文科類、理科類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檔比例不高于招生計劃的105%。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我院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專業錄取要求: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同一專業志愿高考總分高分者優先"原則。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總分相同的,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如無總分排位,文科參考語文成績,理科參考數學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要求:本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美術類、音樂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分檔時考生的文化課及術科分的權重計算比例:我院美術類、音樂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專業錄取時,在專業科和文化科考試成績都上線的基礎上,按術科成績的70%、文化課成績的30%的計算綜合分(注:有校考的省份,術科成績為我院校考成績,無校考的省份,術科成績為專業統考成績),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分相同時,參考術科分,按"志愿優先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報考我院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廣東省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在廣東省,報考我院音樂類、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七條 少數民族考生的錄取辦法:由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審定民族考生資格,按各專業計劃分配數和廣東省劃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考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符合我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處理。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本科學費:理工、外語類專業每生每年4730元,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年4180元,美術類各專業每生每年10000元,音樂類專業每生每年8000元。省級示范性軟件學院專業每生每年8000元。專科學費:理工、外語類專業每生每年5500元,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年4500元。
住宿費:視不同的住宿條件在每人每學年500元—1500元之間收取。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試點專業,學生在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和廣州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學習期間,住宿費按該校標準執行。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我院獎學金設置的種類為優秀考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專項獎學金和單位(個人)專項獎學金。我院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主要采取"獎、助、補、貸、減、緩、勤"等助學措施,最高的助學金額可達8000元。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此外,我院還設有學生勤工助學中心,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落實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和指導他們開展勤工助學,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具體獎學、助學金額詳見附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委辦、監察處
聯系人:聯系人:陳老師
監督電話:020-38265694
傳真:020-38265694
電子郵箱:gsjwb@gdin.edu.cn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8265603
傳真:020-38256659
電子郵箱:zsxsc@gdin.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in.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in.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于2015年3月24日由學校院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我院2015年普通高考本、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委托廣東技術師范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