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陽光招生”政策,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及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文件等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普通本科高考統一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少數民族預科招生、內地新疆班招生、西藏班招生以及北京市“雙培計劃”、“外培計劃”、“京內農村專項計劃”招生等工作,將依據教育部、北京市和學校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基本信息:
中文校名: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英文校名:Beijing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招生代碼:10031
學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南里1號(郵政編碼:100024)
學校網址:http://www.bisu.edu.cn
辦學性質:北京市主管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
修業年限:普通本科四年
辦學特色:學校以國際文化交流為統領,傳承外語優勢,彰顯旅游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培養國際化、高層次、復合型、應用性人才。
第四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頒發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與家長、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審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招生工作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九條 普通本科招生條件按照當年《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條 外語語種要求:英語、商務英語和翻譯專業只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語種。
學校非外語類專業的公共外語為英語,部分專業課教學采用中英雙語教學和英文原版教材,請非英語類考生慎重報考。如自愿報考并被錄取,須按學校要求修習英語學分和有關專業課學分。
第十一條 口語加試要求:所有專業均需參加并通過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外語口試(考生可根據所在省份外語口試安排進行)。
第十二條 錄取體檢標準: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如考生因所患疾病無法完成學業、或對完成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有嚴重影響者,學校將不予錄取。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核定的招生規模擬定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審定并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統一招生。除北京市外,學校所有專業均在考生所在省本科第一批次招生。
學校在北京市招生分兩個批次,其中小語種專業在提前批次招生,其他專業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
北京市“雙培計劃”、“外培計劃”在北京提前批次招生。
分省市、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及其他具體要求分別由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
“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以考生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成績及志愿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我校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比例一般為招生計劃的100%到105%,符合我校招生條件并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檔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提檔比例控制在當地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志愿數量、高考報名模式等具體情況,按總分排序、綜合考察,參考相關科目成績進行錄取。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錄取時不設專業志愿級差,采用分數優先原則錄取。
所有專業錄取均參考外語單科成績。其中英語、商務英語和翻譯專業要求英語筆試、口試單科成績達到良好。其他專業外語單科成績一般需達到及格線(如當年考生整體成績較低,將適當下調單科成績要求)。
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單科成績、外語口試成績較高、獲得省級以上獎勵以及有藝術、體育特長的考生。
第十九條 對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投檔,投檔后以實際考分進行錄取。
第二十條 針對江蘇考生的錄取規則為:進檔后“先分數后等級”,并要求學業水平測試達到選測為2B、必測為4C1合格。針對內蒙古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錄取最終結果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學校也將在校園網上予以公布,考生可登錄學校本科招生網站查詢。
第二十二條 凡被學校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期限內報到。未按期報到又未向學校提出延期申請的學生,將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負。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進行全面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
學 費:外語類本科5000元/年人、非外語類本科4200元/年人。(如有變動以北京市批復為準)
住宿費:住宿費及住宿安排以錄取通知書通知內容為準。
第二十五條 資助政策: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大一新生設立綠色通道,確保每一名學生順利入學,并為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期間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在學期間有機會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企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企業助學金等多種獎學補助。對確有特殊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酌情給予減免學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代辦招生事宜,有關招生錄取工作請直接與學校招生部門聯系。
招辦電話:010-65778007(含傳真);
監督電話:010-65778594;
招辦郵箱:ewzs@bisu.edu.cn。
第二十七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實行。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