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師范大學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校名全稱為首都師范大學,上級主管部門為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三條 首都師范大學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大學”、北京市屬重點大學;為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包括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內的各類高級專門人才,對合格本科畢業生頒發學校名稱為“首都師范大學”的普通本科學歷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辦學地點: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北一區、北二區、東區、良鄉校區
第五條 學校網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網:bkzs.cnu.edu.cn;
咨詢電話:010-68902995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實施機構,負責處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十條 學校統籌考慮各省考生數量、生源質量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源計劃落實情況,確定各省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在京招生的“雙培計劃”、“外培計劃”以及“農村專項計劃”,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藝術類分省計劃根據各專業合格生源情況下達,對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樂學(師范、作曲、指揮和表演)、錄音藝術、舞蹈學、美術學類(師范、藝術市場、繪畫)、設計學類(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計劃在該省為“零”。錄取時,計劃數視考生填報而定。
第十三條 招生錄取規則
1.我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105%以內。錄取時,我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在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2.錄取時,進檔考生以高考實考分和專業志愿為錄取依據,采取分數優先的方法確定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在實考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和文科綜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和理科綜合。
3.錄取時,專業調劑原則: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全部是非師范專業者,只在非師范專業范圍內調劑;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中有師范專業者,則在師范和非師范兩類專業范圍內調劑。
4.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錄取無男女比例限制。
5.對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項加分,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分。投檔后,我校按照考生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取。
6.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錄取實行專業志愿清的原則。
7.我校在江蘇省錄取時,對進檔的考生采取“先分數后等級”方式,選測等級要求為AB。
8.與我校簽訂了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協議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以及我校有關規定錄取。
9.藝術類專業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提前錄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專業,文理同等對待,統一錄取。2015年凡組織了藝術類專業統考的省市,考生必須參加該省統考且取得合格證,方可按我校錄取規則錄取。具體情況依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招生考試有關文件執行。
10.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所有考生的數學成績都計入總分。藝術類專業只錄取參加我校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并合格的考生。根據考生文化課、專業考試成績以及政審、體檢情況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計劃原則上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專業時考慮志愿順序和相關科目成績。
11.報考美術學院各專業的考生,在文化課成績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專業考試合格考生按照專業考試成績(按高考滿分折合,即專業考試成績×高考滿分&pide;200)占40%和文化課考試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外語成績不得低于50分(滿分150分),但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12.音樂學院各專業錄取辦法:
在文化課成績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且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
①音樂學(師范、作曲、指揮及表演)專業:專業考試成績(按高考滿分折合,即專業考試成績×高考滿分&pide;100)占50%,文化課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②舞蹈學專業:按專業考試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③錄音藝術專業:專業考試成績(按高考滿分折合,即專業考試成績×高考滿分&pide;100)占40%,文化課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該專業錄取時還要參考數學和外語單科成績,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④音樂學專業的師范、作曲、指揮及表演等方向的合格考生,填報高考志愿時在志愿一欄只填寫音樂學,我校將統一按音樂學專業錄取。
13.初等教育學院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在文化課成績過北京市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且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
① 美術學(小學教育)(師范)專業:專業考試成績(按高考滿分折合,即專業考試成績×750&pide;230)占40%和文化課考試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外語成績不得低于50分(滿分150分),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② 音樂學(小學教育)(師范)專業:專業考試成績(按高考滿分折合,即專業考試成績×750&pide;300)的50%和文化課考試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兩項相加計算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專業錄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條件
1.語種要求:外語類各專業(含在京招生的雙培專業)及小學教育(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考生語種。入學后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心理學、生物科學等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將采用英語授課。
2.口試要求:報考外語類各專業、小學教育(英語)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文化課考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對外語口試成績有一定要求,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3.外語單科成績要求:外語類各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漢語國際教育、歷史學(基地班)、世界史、生物科學(師范)、生物科學、生物技術、數學類等專業以及小學教育各專業方向,對外語單科成績有一定要求,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4.數學單科成績要求:數學科學學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學院的各專業以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在錄取時對數學單科成績有一定要求,具體分數視當年考生總體水平而定。
5.體檢要求: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首都師范大學2015年本科招生體檢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及教育部、衛生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有關補充規定。
6.師范類體檢要求: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應符合《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標準(試行)》,如有不符,不能錄取到師范類專業。
7.教師資格認定: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從2016級新生起,師范類專業學生須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8.師范生就業要求: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應熱愛教育事業,師范生無需與學校簽訂協議,師范畢業生原則上在全市基礎教育系統雙向選擇就業,并實行五年服務期制度,如有違約,按照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9號規定交納違約金。京外師范生參照執行。
9.面試:在京本科二批次錄取的小學教育專業和學前教育專業及專科(高職)提前批次錄取的學前教育專業,需要進行面試。面試時間:2015年6月13、14日。面試地點:首都師范大學東區;網上報名時間及面試內容:請登錄學校本科招生網查詢。面試不合格的考生,將不予錄取。
10.大類招生與培養:今年我校數學科學學院數學類(非師范)專業繼續實施寬口徑大類招生和培養。數學科學學院非師范專業原設置的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統計學三個專業按數學類錄取;學生于第三學期末在以上三個專業內,(按一定比例)根據學生意愿和考試相結合的方式自主選擇專業方向。
11.寬口徑錄取:今年我校美術學類和設計學類采取寬口徑錄取,分專業培養模式,錄取時參照考生專業考試報名填報的志愿和綜合成績分配專業方向。
12.學習校區:2016級新生除外國語學院各專業、歷史學院世界史、音樂學院之外,其它專業第一學年均在良鄉校區就讀;2-4年級在校本部、北一區、北二區和東區學習。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我校學費標準為:文理科專業5000元/年;外語類專業6000元/年;藝術類專業8000—10000元/年;師范類專業免收學費。我校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650-900元。以上費用標準以2015年北京市教委審核結果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我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規則以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錄取原則未盡事宜請參見我校的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我校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錄取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或有舞弊行為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首都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