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央美術學院。學校分三個校區,分別為望京校區(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南街8號)、順義校區(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鎮裕民大街1號)和燕郊校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經濟開發區燕順路18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央美術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中央美術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中央美術學院招生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專門機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學院(系、所)和學校相關行政機構負責人。
第六條 中央美術學院招生處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中央美術學院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中央美術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中央美術學院面向全國招生,不編制分省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錄取原則
1.按照教育部的統一要求,凡報考我校各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本省美術專業統考,統考合格(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除外)并且通過我校專業考試的考生,才有資格被我校錄取。
2.我校根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校考專業課的考試成績,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體檢情況,按照各專業的錄取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文化課考試成績不包含“文科/理科綜合”省份的考生,按文科標準錄取。
2.1美術學類(造型藝術)、中國畫、書法學、設計學類(藝術設計)、實驗藝術及城市設計學院各專業錄取規則為文化課成績達到我校規定的要求,依據專業考試成績分別排名錄取。
2.2建筑類(建筑學)專業錄取辦法:①專業成績合格,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排名錄取,文、理科分別排名,各錄取40名;②每個省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2人。
2.3美術學類(美術學史論)專業錄取辦法:①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排名錄取;②每個省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5人。
3.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排名錄取時,我們將對考生文化課成績總分進行統一折算,并按折算后的文化課相對成績進行錄取。
▲文化課成績折算辦法:相對成績=考生文化課成績總分&pide;考生所在省本科(文/理)一批線×100
4.我校重視考生文化素質,凡依據專業成績排名錄取的各專業,對外語、語文有單科成績要求;美術學類(美術學史論)及建筑類(建筑學)專業按照文化課成績排名錄取只設文化課總分分數線,外語、語文單科成績不作要求,具體分數線在錄取時由招生委員會確定。
5.江蘇省考生報考我校美術學類(美術學史論)專業時,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A4B1合格,報考其他專業時須達到2B4C1合格。
6.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7.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和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我校將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及《中央美術學院本科新生專業復查實施辦法》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凡復查不合格、不符合錄取條件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北京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三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http://www.cafa.edu.cn,咨詢電話:010-64771056,傳真:010-64771056。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10-64771013。
第十三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央美術學院招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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