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學至誠學院
2015年招生章程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為了更好地貫徹和落實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精神,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福建省有關招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院概況
第一條 學院全稱為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于2003年7月,由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州大學為主體舉辦,并按新機制、新模式運作,實施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獨立學院。
第二條 學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楊橋西路50號(福州大學老校區)。
第三條 學歷與學位: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生,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由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授予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分管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負責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新生錄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院在招生過程中將嚴格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咨詢服務、錄取結果、重大投訴舉報查處情況等“六公開”。招生期間,福州大學紀檢監察部門將派出招生監察組,負責監察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履行職責等情況,查處違反招生紀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為。招生錄取期間,舉報、投訴電話為:0591-83790879。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七條 學院2015年計劃面向福建、安徽、甘肅、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蘇、江西、遼寧、內蒙古、寧夏、山西、陜西、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慶、廣東、上海、新疆、西藏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40個本科專業、3000名本科生。學院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編印的招生計劃手冊,專業介紹可登錄學院網站瀏覽。
第八條 學院所有專業在福建、浙江、廣東、上海、山西、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西藏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有關招委會規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在錄取過程中,如出現生源地報考人數及各專業報考人數不平衡情況,經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在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協調下,可以對各地區及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做出適當的調整。
第四章 照顧政策
第十條 凡報考福州大學至誠學院的考生,原則上認可并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專業錄取以考生的投檔分(高考分加照顧分)進行投檔。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院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檔比例嚴格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確定的比例執行。
第十三條 院內專業投檔分三輪進行。
第一輪:學院根據生源專業志愿分布情況,對第一專業志愿上線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并設投檔最低控制分數線;對于上線數未達到計劃數的專業,原則上按上線數投檔。
第二輪:對第一輪投檔未滿的專業,根據考生成績,按照專業志愿先后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二專業志愿之后為平行志愿,不設專業分數級差。
第三輪:學院對已上線但未能滿足所填專業志愿,但有填報“服從專業調劑”的進檔考生,將按“分數優先”原則隨機投到計劃未完成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第十四條 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考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我院將一視同仁,按專業志愿、分數優先原則錄取,并將充分考慮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凡分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一批錄取線以上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投檔范圍內,均優先考慮滿足其專業志愿)。
第十五條 錄取過程中如出現招生計劃無法完成的專業,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實施補報志愿或降分錄取,直至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完成。我院原則上不錄取無填報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條 藝術類錄取辦法:
(一)音樂學專業:福建省考生報考我院音樂學專業,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達到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綜合分(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 ×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70%,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文化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排序位次進行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河北、河南、湖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達到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依照各省投檔方式投檔,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二)產品設計專業:福建省考生報考我院產品設計專業,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達到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綜合分(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排序位次進行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河北、河南、湖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等省考生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達到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依照各省投檔方式投檔,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院僅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當地招生機構組織的統一外語口試,且成績合格以上(含合格)。外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英語單科最低成績,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各專業投檔前決定。
第十八條 學院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根據錄取有關要求對其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根據福建省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學院2015年收費標準如下:
(一)學費
1、行政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漢語言文學、日語、商務英語、英語、材料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材料化學等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17000元;
2、物流管理、財務管理、金融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安全工程、環境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應用化學、包裝工程、網絡與新媒體、自動化、電子科學與技術等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18000元;
3、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車輛工程、工程管理、土木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數字媒體技術、網絡工程、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工業設計、工業工程等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19000;
4、建筑學、產品設計等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20000元。
5、音樂學等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23000元。
(二)住宿費
學院統一安排住宿,住宿費按每人每學年1200元或1400元收取。
(三)以上收費標準以福建省物價局最后下達的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退費辦法:按閩價〔2005〕費435號文件《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退費。
第七章 獎、助學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新生優秀獎學基金,用于獎勵填報我院志愿并被錄取且報到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秀考生,具體如下:
(一)成績優勝獎
1、按本科二批錄取考生。凡高考總成績高于本一批錄取線的福建、浙江、廣東、上海、山西、內蒙古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第一輪被錄取者,入學注冊后我院將獎勵人民幣10000元,名額不限。
2、按本科三批錄取考生。福建、浙江、廣東、上海、山西、內蒙古以外的考生,凡高考總成績高于本二批錄取線,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第一輪被錄取者,入學注冊后我院將獎勵人民幣5000元,名額不限。
(二)科技創新獎
凡高中階段在科技創新、學科競賽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獲得相關證書的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被錄取者,憑考生電子檔案、榮譽證書、以及相關證明,入學后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批準,給予以下獎勵:
1、獲得過語文、英語、數學、物理、化學等學科競賽省級第一名,或全國前三名,或國際前六名,獎勵人民幣2000元;
2、科技創新成果獲得省級第一名,或全國前三名,獎勵人民幣2000元;
3、作為第一專利人獲得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獎勵人民幣2000元;
4、作為第一專利人獲得國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獎勵人民幣2000元。
(三)體育精英獎
凡高中階段在體育等方面具有較強實力,并取得相關測試等級證書的考生,第一志愿填報我院且第一輪被錄取者,將擇優予以獎勵:
1、獲得田徑、籃球、游泳等方面國家一級運動員證書(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內在全國或國際集體項目比賽中獲得前八名的主力隊員,憑考生電子檔案、榮譽證書、以及相關證明,入學后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測試認定,或學院認為確有培養前途者,給予獎勵人民幣20000元,并滿足其所報專業志愿;
2、獲得田徑、籃球、游泳等方面國家二級運動員證書(含以上)且高中階段在省級(含以上)比賽中獲得集體項目前六名的主力隊員或個人項目前三名者,憑考生電子檔案、榮譽證書、以及相關證明,入學后向學院提出申請,經學院測試認定,或學院認為確有培養前途者,給予獎勵人民幣10000元,并滿足其所報專業志愿。
(四)被錄取的考生如果同時符合以上規定條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項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在校生獎勵、助學金政策
(一)獎勵政策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創意、創新、創業、文學傳媒、外語、藝術、體育,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項目,包括國家級獎勵、院級獎勵,具體如下:
1、國家級獎勵。國家獎學金:按國家政策規定人數評定,8000元/每人每年;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國家政策規定人數評定,5000元/每人每年;
2、院級獎勵。優秀學業獎;科技創新獎;優秀創意獎;優秀創業獎;文學創作獎;優秀傳媒獎;優秀體育運動員獎;優秀藝術獎;優秀黨員;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干部;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社會工作干部;優秀社會工作積極分子;院長特別嘉獎;優秀學生;優秀畢業生。
(二)助學政策
1、國家助學金。學院每年劃出專款,配套國家設立的助學金,對少數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同學進行資助,減輕貧困生的經濟負擔,助學標準:每人每年2500-4000元。
2、企業助學教育基金。學院每年與部分企業合作設立福州大學至誠學院企業助學教育基金,用于資助貧困大學生、獎勵品學兼優的明星學生和在學科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個人或團體,支持培養高素質創新創業應用型人才。
3、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院在有關部門的領導下,配合實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用于解決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學費和住宿費問題。凡被我院錄取的新生,憑有效證件和經辦銀行要求的有關資料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共同審核后,符合貸款條件的將及時發放貸款。具體申請辦法,請咨詢當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4、勤工助學。學院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廣開社會資助渠道,已建立獎、助、勤等較為完善的資助體系。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條 錄取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網站、學院網站(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四條 咨詢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591-87893368 (招生辦公室)
聯系人:許老師(15853656167) 、呂老師(18050178080)
咨詢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楊橋西路50號
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教務處招生辦
郵編:350002
傳真:0591-87893368
E-Mail:879530381@qq.com
網址:http://zsb.fdzcxy.com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與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福州大學至誠學院教務處招生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