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等法規、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貫徹“依法治招”的要求,鞏固“陽光工程”成果,做好學校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保證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全稱、地址及辦學類型
第一條 學校全稱:福建工程學院 (國標代碼:10388)
第二條 學校(校區)地址:
旗山校區(校本部)辦學地址為:福州市大學新區學園路3號;
閩臺合作項目(海峽工學院)辦學地址為:福州市大學新區學園路3號;
鱔溪校區(國脈信息學院)辦學地址為:福州市晉安區鱔溪學園路;
銅盤校區(軟件學院)辦學地址為:福州市銅盤路軟件園軟件大道89號。
第三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校
福建工程學院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海峽工學院)是由我校與臺灣高校聯合舉辦,頒發福建工程學院畢業證書及臺灣合作高校的結業證書。
福建工程學院鱔溪校區(國脈信息學院)所有招生專業是由我校與福建國脈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舉辦,頒發福建工程學院畢業證書。
福建工程學院銅盤校區(軟件學院)所有招生專業是我校與福建宏天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合作舉辦,頒發福建工程學院畢業證書。
第四條 頒發學歷證書種類:符合我校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我校學位授予規定的,由福建工程學院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招生計劃及學費標準
第五條 福建工程學院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計劃(含各校區)均經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海南、寧夏、甘肅、新疆、西藏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或招生辦編印的招生計劃手冊。
第六條 學校普通本科各專業的學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對我省公辦本科高校學費實行分類歸檔的通知》(閩價費〔2013〕176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核定福建工程學院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學費標準的復函》(閩價費〔2013〕352號)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批文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若有調整,以政府批文為準)
1.普通專業為5040元/學年,重點學科專業為5460元/學年,具體專業名稱詳見各省份招生計劃手冊。
2.藝術學類專業:8640元/學年;
3.軟件工程專業:普通本科四年制: 1、2年級5040元/學年, 3、4年級13000元/學年。專升本(兩年制):13000元/學年;
4.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普通專業15000元/學年;藝術學類專業:18000元/學年;
學生繳費后,因個人原因放棄入學資格、退學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年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繳費后未入讀的,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繳費后入讀未滿1個月的,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繳費后入讀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1個學期的,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繳費后入讀超過1個學期的,不予清退;被開除學籍的,不予清退。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七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八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同時結合學校專業培養要求,工科及工程類專業不錄取肢體殘疾考生。
第九條 報考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專業的考生應有一定的繪畫基礎,新生入學后進行素描基礎測試,對測試成績達不到要求的,將綜合考慮考生的志愿和學校各專業具體情況調整到其他專業學習。
第十條 外語語種:新生入學后,我校只安排英語語種課堂教學。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原則是: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文件規定及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第十三條 文史、理工類專業調配原則(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1)第一專業志愿優先調配;(2)其他專業志愿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結合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擇優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3)經過以上調配,仍有專業未錄取滿額的,再從愿意服從專業調劑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綜合考慮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類型、高中階段綜合素質、單科成績、體檢、特長等情況擇優調配至錄取未滿專業;(4)所填報的專業都不能錄取,且不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5)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十四條 藝術學類專業調配原則:
1.福建省:考生的普通高考文考總分(含固定照顧加分)與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分別達到福建省規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文考分數線和專業統考資格線的基礎上,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預錄取排序(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2.5×6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2.其他省份: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績與省專業統考成績分別達到生源所在省規定的藝術類文考分數線和專業統考資格線的基礎上,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高考文考總分×40%+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60%)。綜合成績相同時,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按照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十五條 我校旗山校區(校本部)、閩臺合作項目(海峽工學院)、鱔溪校區(國脈信息學院)和銅盤校區(軟件學院)使用獨立代碼招生的省份,以及校本部、閩臺合作項目和鱔溪校區的招生專業在同批次同代碼招生的省份,根據錄取專業調配原則將投檔考生調配至相應專業,學生入學后根據學校轉專業相關規定僅在專業所在的校區(即旗山校區校本部、鱔溪校區國脈信息學院、銅盤校區軟件學院)內部申請轉專業學習(閩臺合作項目的學生僅在海峽工學院內部申請轉專業學習),不能轉入其他校區的學院(專業)學習。
少數民族預科學生預科期滿轉正時,按照學校關于少數民族預科學生專業分流的有關規定,轉入入學當年在同批次同科類招生的專業。
第十六條 為確保我校本科批招生計劃全額、有效完成,確保新生報到率,我校本科批不錄取調劑志愿(即未填報我校志愿)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計劃調整到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七條 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與我校選考科目的分數總和為錄取總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我校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在我校選考科目線上考生不足時,可考慮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條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的照顧政策。
第十九條 招生計劃調整的原則是:學校按規定將未完成招生計劃省份的指標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某一專業未完成的計劃數轉給生源較多的專業使用,由我校提出計劃調整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監督措施和申訴辦法
第二十條 根據教育部招生“陽光工程”精神,嚴格執行招生工作“26個不得”禁令、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制度,在學校紀委辦·監審處的監督下進行,申訴電話:0591-22865068。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生源質量,新生入學后,我校將對新生檔案材料進行復核和身體健康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經濟援助、感恩勵志、心理疏導和素質提升并重的資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為主,“獎、助、貸、減、免、補”一體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內容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新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等。另外,學校還設有方慶明、民建—漢生、新長城、華民慈善、廈門航空、薪火工程、晨曦、中宇、泉安、海天、國脈慈善教育、宏天等多項社會獎助學金,對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予以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三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及錄取結果公布
招生咨詢電話:0591-22863181
通訊地址:福州市大學新區學園路3號福建工程學院,郵政編碼:350118
學校網址:http://www.fjut.edu.cn
錄取結果將在福建工程學院招生網頁(http://join.fjut.edu.cn)公布。
第二十四條 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規定為準。本章程規定與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新規定相悖之處,以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的新規定為準。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福建工程學院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