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實施陽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維護學校和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我校招生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審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校名全稱: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六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專科
第八條 我校國標代碼:12058;河南省招生代碼6258;在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代碼為準。
第九條 辦學地點:河南省開封市
第十條 辦學特點: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規律,以就業為導向,以教學為中心,以專業建設,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生產育人。圍繞一個核心——以專業建設;強化二個建設——學校內涵建設、社會服務能力建設;完成三個轉變——規模向質量轉變、一般向特色轉變、普通向精品轉變;實現四個突破——辦學理念突破、辦學模式突破、辦學條件突破、辦學水平突破;構建五個體系——課程建設體系、師資隊伍建設體系、實踐條件建設體系、基礎設施建設體系、質量建設體系的“一二三四五”發展思路。實現我校的質量、結構、規模、效益協調發展,實現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個性協調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我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我校招生就業服務中心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黃河水利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我校紀委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招生條件按照教育部當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我校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招生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的處理按生源所在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錄取照顧的政策。
第十五條 對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基本原則是:美術類專業在考生專業成績及文化成績分別達到河南省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照文化分占50%、專業分占50%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擇優錄取;若總分相同,按照專業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依次排序錄取。
對其他專業錄取的基本原則是:按志愿優先原則進行錄取,專業安排以相同志愿優先滿足高分考生所報專業。總分相同的考生按語文成績、數學成績、英語成績進行依次排序。
第十六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酒店管理 、旅游管理專業要求形象好氣質佳,無聽力障礙; 發電廠及電力系統、應用電子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專業不招色盲、高度近視者;攝影測量與遙感技術、 數控技術、機電一體化技術、計算機多媒體技術、美術類專業不招色弱、色盲考生;計算機應用技術、建筑電氣工程技術專業不招色盲考生;其它未注明要求的專業,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我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將進行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所交學費不予退還,并將其退回原生源所在地。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措施
第十九條 學費標準:按照河南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工科專業為3600元/生·年,文科專業為3300元/生·年,藝術專業為5600元/生·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12000元/生·年;住宿費為800-1000元/生·年(6-4人/間);收費標準如遇河南省收費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獎助措施:我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分別實行以下獎勵和資助措施: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工學結合特殊貢獻專項獎學金、人才精品工程(精湛技能)專項獎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采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等形式完成學業,也可享受學院提供的困難補助。我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使學生在參與社會實踐的同時得到資助。
第六章 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我校招生就業服務中心聯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開封市東京大道1號 郵編:475004
咨詢電話:4006037129 0371-23662366
咨詢QQ群號:1群80723831;2群66654658
我校網址:http://www.yrcti.edu.cn
我校E-mail: hhsyzhaosheng@163.com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我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望考生和家長不要輕信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的非法招生詐騙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依據。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我校招生就業服務中心。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