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海南省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院校名稱: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3875
第五條學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郵政編碼:571127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六條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畢業頒證: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并報海南省教育廳在教育部電子注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十條辦學特色:學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國家骨干高職院校,以培養經濟管理類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為主,現有在校學生8000多人,2015年有36個專業(方向)面向全國26個省份招生。學院大力開展校企合作,現建有107個校內專業實訓基地,164個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和24個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與中德諾浩集團、海南金光集團、洲際酒店集團、海南逍遙旅游集團、海南光明會計人才優配管理公司等企業合作,實施訂單式人才培養。近年來,學院畢業生就業率、畢業生就業滿意度在穩步提升,先后榮獲了海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優秀單位、全國職業院校就業競爭力示范校、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學院與澳大利亞堪培拉大學、韓國南首爾大學、俄羅斯后貝加爾國立大學、臺灣大同技術學院等境外二十多所高校開展合作,每年選派大批學生外出學習交流,拓展學生的視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和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就業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批次:海南省錄取批次:高職(專科)批。其他省份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詳見各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綜合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根據生源情況和生源省份的規定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條專業錄取時按“分數優先,專業志愿平行”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志愿順序依次錄取,先按考生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高考成績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條件: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在高中階段品行優秀;在文藝、體育方面有特長;在高中階段擔任學生干部,有較強組織能力。
第二十條專業調劑:未進入所填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調劑專業時原則上注重考生原專業志愿與調劑專業的相近性和兼顧專業相關單科成績。原填報志愿時不服從專業調劑,但在錄取前向我校提交書面申請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作專業調劑處理。
第二十一條外語語種要求及男女生比例要求:
我院原則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新生入學后,除應用俄語、應用韓語專業外,其它專業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本校所有專業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條美術類和體育類專業投檔時考生的文化課程及術科分的權重計算比例按各招生生源省份要求執行。沒有要求的省份錄取時對投出檔案考生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退檔原則:沒有填報我校志愿者;體檢不合格者;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填專業要求又不服從專業調劑者;所報專業已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者;本人書面申請放棄錄取者;經電話征求意見,考生或考生家長答復不讀者可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錄取結果可登陸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招生信息網查詢。也可通過考生所在省招辦開設的招生錄取信息網絡或各地市縣招辦查詢。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后,我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各專業對考生體檢要求:
1、環境藝術設計、服裝設計、藝術設計專業不招色盲色弱者。計算機網絡技術、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專業不招色盲者。
2、因用人單位對考生條件有要求,請色盲色弱,聽力、嗅覺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旅游管理、高爾夫服務與管理、酒店管理專業。以上專業同時要求考生無唇裂、斜眼、斜頸,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駝背。皮膚外觀特別是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如疤麻、紋身等。身體無殘疾、無狐臭,無貧血、白化及遺傳性、傳染性、過敏性疾病,無精神病家族史,癲癇病史,無HBsAg陽性等。
3、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請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旅游管理、高爾夫服務與管理、酒店管理、文秘專業。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公共教學部文秘(商務方向)專業每生每年4950元;藝術類藝術設計專業每生每年8000元;其它專業均為每生每年5700元;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專業(與中德諾浩合作培養,另收培訓費每生每年4850元)。住宿費:每生每年1200元。書本費:按學年收取,多退少補。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相關獎助學項目:1、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8000元/人/年。2、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5000元/人/年。3、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資助標準:分為特殊貧困3500元/人/年和一般貧困2500元/人/年兩個等級。4、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額度最高8000元/人/年。5、中國大學生自強之星:獲得“中國大學生自強之星”的獎勵5000元/人,獲得“中國大學生自強之星”提名獎的獎勵2000元/人。6、在校生(含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享受學費補償、代償助學貸款。最高標準為8000元/人/年。7、
海南省獎助學項目:海南省優秀貧困大學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4000元/人/年。
學校獎助學項目:1、學院獎學金:學校對學習成績和表現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獎勵標準最高為1000元/人/年。2、優秀新生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獎勵標準分為5000元/人、3000元/人兩個等級。3、勤工助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工資標準為10元/小時。4、“綠色通道”: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5、學校扶貧助學基金:學校對發生重大突發事故的學生根據貧困、受災情況給予學費10%-30%的補助。6、特困畢業生減免學費:每年學校給予烈士子女、孤兒、就業困難等特別貧困的畢業生減免當年一半學費。7、臨時生活補助:學校給予發生臨時困難的學生發放適當的生活補助。
社會企業獎助學項目:金光獎學金,獎勵標準分為2000元/人/年、1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三個等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海南經貿技術學院紀檢監察處
聯系人:符海平
監督電話:0898-65911255
電子郵箱:hnjmjj@163.com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898-60831388
傳真號碼:0898-65922033
電子郵箱:hnjmzs@126.com
學校網址:www.hceb.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2015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委托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