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與辦學概況
第一條 為規范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維護學校與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廳有關招生政策,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長沙醫學院;英文名:Changsha Medical University;湖南招生代碼:4360;辦學類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醫學院校;長沙校區: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雷鋒大道;衡陽校區:湖南省衡陽市紅湘路258號。
第二章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三條 本科招生專業:學制五年的專業有臨床醫學、中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醫學影像學、針灸推拿學;學制四年的專業有藥學、藥物制劑、藥物分析、醫學檢驗技術、康復治療學、衛生檢驗與檢疫、醫學影像技術、護理學、生物技術、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漢語言文學。專科招生專業(學制三年):臨床醫學、醫學檢驗技術、藥學、藥品經營與管理、中醫學、醫學影像技術、針灸推拿、護理、醫療美容技術、老年服務與管理、家政服務、社區服務與管理。
第四條 2015年我校面向全國31個省(市、區)招生,詳細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錄取批次、科類以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五條 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六條 投檔比例:湖南省投檔比例不超過105%,其他省份根據生源情況確定,不超過120%。
第七條 按照志愿順序擇優錄取。不設置學校志愿分數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原則上只錄取有直接志愿的考生。
第八條 進檔考生按專業志愿優先、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即將已投檔考生按第一專業志愿分類,根據專業計劃數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優先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考生。
第九條 據國家和湖南省有關規定,我校為承擔免費醫學生培養的高等院校,在湖南省本科提前批錄取,成績要求不低于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投檔后學生須根據湖南省衛生廳有關規定與培養學校和當地縣級衛生部門簽署定向就業協議,承諾畢業后到有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6年,方可錄取。
第十條 我校同意執行各省(市、區)教育部門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結果在各省市招辦審核確認后通過網絡公布,網址:http://www.csmu.edu.cn
第四章收費標準、獎助學金及其他
第十二條 根據湖南省物價局相關文件最新規定,我校2015年新生收費標準如下:
1.統招本科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醫學影像學、康復治療學4個專業19800 元/年/生;中醫學、預防醫學、藥學、醫學影像技術、醫學檢驗技術5個專業
19000元/年/生;護理學、針灸推拿學、生物技術、衛生檢驗與檢疫、藥物制劑、藥物分析
6個專業17000元/年/生;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2個專業 14000元/年/生;工商管理、
市場營銷、漢語言文學3個專業13000元/年/生。
2.統招專科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醫療美容技術專業13500元/年/生;臨床醫學、藥品經營與管理、老年服務與管理、家政服務、社區管理與服務5個專業11500元/年/生;護理、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3個專業11000元/年/生;藥學、中醫學2個專業10200元/年/生;針灸推拿專業10000元/年/生。
3.住宿費:(1)1200元/年/生(普通公寓式住宿,水電超限額后費用自理);
(2)1600元/年/生(空調公寓式住宿,水電超限額后費用自理)。
4.書籍費、工作服、聽診器等代收費用按實收取。
第十三條 獎學金、助學金: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級學生獎、助學金”等獎勵和資助,獲獎、助學金的學生比例達到35%以上,每年獎、助學金總額達1500萬元,獎、助學金標準為2000~8000元不等。
第十四條 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全國大部分地區已全面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凡有貸款需求的學生,可于暑假期間到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咨詢和辦理。學校設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專門負責辦理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事項,提供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高校招生體檢標準有關規定執行。錄取新生入校后進行體檢復查,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學校頒發的是教育部統一格式、網上電子注冊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高等學校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注明的學校名稱為長沙醫學院。
第十七條 招生咨詢部門:長沙醫學院招生辦公室,聯系電話:0731-82858888。通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雷鋒大道,郵編:410219。招生信息發布網站:http://www.csmu.edu.cn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長沙醫學院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以往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若有與本章程不一致之處,以本章程的最新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