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大學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中國科學院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中國科學院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中國科學院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中國科學院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原則。
第四條中國科學院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五條中國科學院大學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中國科學院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中國科學院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招生相關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招生各省)的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協助招生辦公室,在招生各省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報考、錄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
第八條中國科學院大學的本科生招生培養,將按照小規模、高質量、有特色的原則,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核準的招生規模,統籌考慮招生省份的生源數量、生源質量、人才需求、畢業生就業等情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網站等形式,及時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九條中國科學院大學根據本校在招生各省的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第一學校志愿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據省份的模擬投檔情況,原則上不超過105%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錄取時,學校可以根據報考的生源質量情況,對各考區的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中國科學院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嚴格按照要求具體實施進行。
第十一條高考錄取時按考生報考志愿順序進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本省的本科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按高考總分由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則由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二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總分應不低于已投檔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且服從調劑,方能錄取。若符合要求的考生生源仍不足,我校將調整招生計劃到生源質量充足的省份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分進檔。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三條專業錄取時不設專業分數級差。所有進檔考生按高考總分(不含加分)排序,依次由高到低選擇專業志愿。總分相同時,按分項(以數學、理科綜合、語文、英語為序)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優異者可優先錄取相關專業,成績達不到所填報專業志愿的考生,應服從專業調劑,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招生各省因高考招生政策改革而制定的錄取規則,需由我校向考生補充說明的,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中國科學院大學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制定《中國科學院大學普通本科招生體檢標準》。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金
第十六條普通本科學費和住宿費的收取,根據屬地原則,執行北京市物價局統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我校設有多種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針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立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為輔的資助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以“綜合評價”選拔方式的錄取,按照教育部批準的考查評價方式、標準和程序,遵循本章程的原則,制定相應實施方案另行公布。
第十九條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條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準。
注:中國科學院大學隸屬于中國科學院,以研究生教育為主,依托中國科學院一百余家研究所共同培養高級科技人才,擁有進行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的雄厚力量和優質資源。中國科學院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育頒發國家批準的普通本科學歷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學校在北京擁有玉泉路校區、中關村校區、奧運村校區和雁棲湖校區共四個校區。本科生的教育培養將以玉泉路校區作為主要基地,進入專業學習實踐階段還會在其它校區安排個別教學環節。學校注冊地址:北京市玉泉路19號甲,郵編:1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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