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貿職業學院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北京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概況
1、北京經貿學院是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隸屬于北京市教委。
2、辦學類型:高等職業教育
3、辦學層次:專科
4、辦學性質:民辦
5、學習形式:全日制
6、學制:三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院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討論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由院長擔任。
第四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院設立招生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組,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檢查。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院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七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各專業之間不設分數級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條 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的處理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外語語種:除商務英語、旅游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外,其余專業不限。
第十條 美術類專業我校承認并使用各省美術類統一聯考成績,在美術類專業課加試成績合格情況下,按照高考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新生入學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