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語言大學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及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原名北京語言學院,1996年6月更名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2002年7月經教育部批準,校名簡化為北京語言大學。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15號,郵編100083。
第三條 我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公辦全日制大學。
第四條 我校是一所對來華留學生進行漢語教育和中華文化教育,對中國學生進行外語、人文、金融、信息科學等專業教育,文理兼收、語言特色鮮明的國際型大學。學校憑借獨特的專業優勢、雄厚的教學科研實力、良好的語言文化環境,培養包括普通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內的各類高級人才。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學生高考統一招生工作。學校的保送生招生、自主選拔、提前批次、部分外語專業和繪畫專業提前單獨招生等工作,依據教育部和學校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考生及其家長、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國家招生政策的落實、學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計劃的編制,協調各類招生工作的宣傳和計劃的實施以及處理有關招生工作的其他問題;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工作具體辦事機構,主要負責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招生的各項政策,受學校招生工作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監督。其職責包括:(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落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或實施細則;(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規章制度;(3)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4)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5)組織實施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7)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具體招生工作各項事宜的協調和組織,包括招生工作中各項操作規程的規范、招生程序的指導和監督、招生工作具體問題的處理等;學校還成立招生工作紀檢監察小組,全面負責監察招生工作,落實教育部“陽光高考”原則,確保招錄工作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