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學高考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規范招生程序,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深入貫徹落實“陽光招生”政策,根據教育部和各省(市、區)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青海民族大學
學校代碼: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國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綜合性民族院校。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及各省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普通本科及預科生招生(含藝術類、體育類)錄取中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有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由校長擔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錄取工作組,其成員由分管教學和招生就業工作的校領導及校招生與就業工作部、教務處、紀委(監察處)、學工處、保衛處、后勤處、網管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負責實施招生考試錄取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校招生與就業工作部是學校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普通本科、預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包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有關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的招生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和咨詢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協助教務處組織學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專業考試工作;組織實施網上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遺留問題;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完成與招生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學校設立由校紀委和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錄取工作信訪接待組,主要職責是負責監督招生錄取政策的貫徹執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并對招生錄取過程中的各種違紀、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 招生計劃編制
第七條 招生計劃制定由校教務處牽頭,校招生與就業工作部、各院系、學工處、財務處、后勤處等相關職能處室根據教育部關于編制招生計劃的相關規定和學校總體規劃,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各省生源情況、志愿率和報到率、畢業生就業情況及辦學條件,科學、合理地編制本年度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區)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