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深入貫徹實施“陽光招生”,規范招生工作行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河池學院。學校國標代碼:10605。學校地址:廣西宜州市龍江路42號,郵政編碼:546300。
第三條河池學院屬公辦性質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是自治區本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主管。
第四條本章程適用于河池學院普通本科及高職高專招生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院成立由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研究并決定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我院不委托任何單位、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招生工作。
第六條學院紀委、監察室對招生工作負責全程監察,監督招生錄取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七條學院主要面向廣西全區及河北、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安微、山西、云南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普通本科新生;面向廣西全區招收普通專科(高職)新生,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布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在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招生辦)統一組織下,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以“六公開”為主要內容的信息公開制度,按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進行。
第九條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劃定的錄取分數線為主要依據,以及考生的填報志愿、身體健康狀況、思想品德考核和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新生。
第十條投檔比例在1:1~1:1.2的范圍內,根據生源情況調整投檔比例;并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招生辦)按有關招生政策進行投檔。對符合招生政策規定的“老、少、邊、山、窮”地區的考生,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分照顧錄取。錄取通知書用郵政特快專遞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