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錄取
蘭州市教育局根據招生計劃和考試成績分別確定兩條最低控制線,即城市四區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線和城市四區省級示范性高中(含蘭州二十七中和蘭州四中)最低控制線。
普通高中錄取嚴格執行最低控制線,擇校生錄取嚴格執行“三限”政策(限人數:擇校生的錄取人數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以內。限分數:錄取分數不低于學校統招分數線下20分。限錢數:按甘價費〔2008〕202號文件規定的擇校生收費標準執行)。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時,將科目Ⅱ的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的等級作為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前置條件,在符合前置條件的基礎上,根據考生志愿,按照科目Ⅰ的總分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普通高中錄取從提前批次到第三批次按批次順序依次進行,已被前一批次志愿學校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下一批次志愿學校的錄取;同一批次內按志愿順序錄取,已被前一志愿學校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下一志愿學校的錄取。
提前批次錄取采取單獨劃線,一校一線。雙優班錄取不考慮加分照顧因素。國際班招生科目Ⅰ分數線控制在招生學校所屬類別學校的最低控制線以內,科目Ⅱ政史地生等級和體育等級與招生學校所屬類別學校的擇校生的錄取標準一致。
第一批次錄取按統招志愿30%、統配志愿60%、自主招生志愿10%、補錄志愿、擇校志愿的順序進行。蘭州二十七中和蘭州四中錄取比例為:統招志愿50%、統配志愿40%、自主招生志愿10%。第一批次學校錄取若統配計劃未完成,可將剩余計劃直接轉為統招計劃;若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直接進入補錄志愿錄取。
第二批次錄取按統招第一志愿95%、自主招生志愿5%、統招第二志愿、擇校志愿的順序進行。第二批次學校錄取時先進行統招第一志愿和自主招生志愿的錄取,若未完成招生計劃,進入統招第二志愿錄取。
征集志愿錄取: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學校,根據網上征集志愿,在科目Ⅱ達到規定前置條件的基礎上,按照科目Ⅰ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為止。
擇校志愿錄取:各招生學校招生計劃完成后,按擇校志愿分批次進行擇校生錄取。招生計劃未完成的學校不得錄取擇校生。擇校志愿錄取不考慮加分照顧因素。嚴禁學校在擇校生外以借讀生、自費生、復讀生等名義高收費招收學生。
另外,,蘭州新區舟曲中學繼續面向甘南、蘭州西北中學繼續面向甘南和臨夏每年對口招收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學生,招生計劃納入蘭州市總計劃。考生必須參加蘭州市高中階段學校的招生報名和考試,一校一線,單獨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