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高考結束后,福建農林大學新生被錄取同學們陸續都到校報到~而宿舍作為同學們朝夕相處之場所,如果不懂相處之道,難免會摩擦不斷,更有甚者堪比宮斗大戲。所以各位大學新生一定要珍惜室友之間的友情,彼此處好關系。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福建農林大學宿舍條件和宿舍環境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2019年福建農林大學宿舍條件是怎么樣的呢?一起來看看本文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加強我校學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學生的文明素養,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使學生成為全面發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休息的公共場所,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為養成教育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職責屬后勤管理處,由后勤管理處教室宿舍管理科(以下簡稱宿管科)具體實施學生宿舍的住宿資源調配和物業管理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福建農林大學學生宿舍內所有在住學生(以下簡稱:住宿學生),包括:學校計劃內招生的全日制在冊學生(以下簡稱:計劃內學生)和來校進修、函授或培訓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計劃外學生)。本規定所稱學生宿舍,包括由福建農林大學建造校內外的學生宿舍、以租借或聯建等方式用于安排福建農林大學學生住宿的樓舍。
第二章 學生入住、住宿調整和退宿
第五條凡本校錄取的計劃內學生,均須根據宿管科安排的學生宿舍入住。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來校進修、函授或培訓的各類計劃外學生,由學校相關部門或學院簽署意見后,持入學證明及有關證件集中到宿管科辦理住宿手續。進修培訓、函授單位自行安排住宿的學生到主辦單位辦理住宿手續。
第六條根據學校教學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學院學生相對集中、男女學生分開安排的辦法。住宿學生應按照指定的宿舍樓、寢室、床位住宿。未經宿管科或相關住宿安排單位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宿舍或調換宿舍床位。
第七條住宿學生應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按期繳納住宿費、水電費等。計劃內學生住宿費每學年繳納1次,學年初預收;計劃外學生依實際住宿情況繳納住宿費。
第八條原則上每位計劃內學生應按學校統一安排的床位住宿,個別學生確因特殊情況需辦理走讀,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家長同意并簽名,學院審批后,到宿管科辦理退宿手續,同時由學院匯總后報學生處備案。辦理走讀手續時間為每學年結束前兩周至每年7月15日前(新生可在報到后1個月內),逾期不再受理。走讀學生在校外住宿期滿后,需及時到宿管科辦理回校內住宿申請手續,并如期回校內住宿。如未按時提出回校住宿申請的,則視為自動延長校外住宿期,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九條學生走讀、休學、退學、畢業時應按規定辦理退宿手續。退宿前,應由宿管科查驗設施完好情況,經核實同意后方可辦理退宿手續。辦理退宿的學生,須在退宿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在規定的期限內無特殊原因不辦理退宿手續的,將視為違約留宿,學校有權要求違約留宿學生限期離開宿舍;違約留宿或不在規定時間內帶走個人物品的,因宿舍清理維護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條宿管科可以根據學生住宿的實際情況,對學生的住宿進行調整,學生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宿管科的正常工作安排。學生應在收到調整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搬離個人物品,無特殊原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調整手續的,因宿舍清理維護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學生在校外自行租房居住。對特殊原因需自行租房居住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家長同意并簽名,學院審批后,到宿管科辦理退宿手續,同時由學院匯總后報學生處備案。租房居住的學生應與學院加強信息溝通;所在學院應對租房居住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衛及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住宿學生應自覺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學生有義務及時勸阻、制止有損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或報告宿舍管理人員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住宿學生發現火警、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采取向校保衛處報警、撤離現場等措施。發現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和宿管科并協助處理。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學生不得在寢室內留宿非本寢室人員。因擅自留宿非本寢室人員造成其他同學或集體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留宿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住宿學生應注意防盜安全,自覺養成及時鎖門、關窗的習慣;不得將寢室鑰匙借予他人,嚴禁私自調換門鎖或另加門鎖,鑰匙丟失后要及時報告宿管科,由宿管科統一更換門鎖;學生宿舍不宜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應妥善保管個人物品。
第十六條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類傳染病的住宿學生,應主動報告宿舍樓管理人員或宿管科;住宿學生如發現宿舍內有傳染性疾病疑似患者,也應及時報告;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應服從學校醫院的醫療指導意見,積極配合有關住宿的調整變更和安排。
第十七條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學生宿舍內嚴禁違反國家和有關部門頒布的消防安全法規、條例的行為。
第十八條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宿舍會客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來訪客人須出示有效證件并到值班室登記,且與被訪者電話聯系,經被訪者確認并告知值班人員后,方可進入。會客時不得影響其他人員學習和休息,不得有妨礙他人或不雅的舉止言行。未經許可,男性不準進入女生宿舍,女性不準進入男生宿舍。所有來訪客人須在當天晚上22∶00前離開宿舍。
第四章 公共環境及秩序
第十九條住宿學生有義務創造文明、整潔的住宿環境,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員勞動成果,保持走廊清潔;按規定存放垃圾、危險廢棄物;自覺愛護宿舍周圍綠化地。
第二十條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集體宿舍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時間,培養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不得妨礙其他同學正常的生活和學習。
第二十一條嚴禁宿舍內經商或其他相關行為。任何個人及單位、團體不得在宿舍內從事各種傳銷、經營活動及其它商業性活動。住宿學生有責任制止小商、販或傳銷人員在宿舍內兜售物品,發現形跡可疑者應及時向宿舍管理人員報告。非經營性宣傳類活動,須經宿管科批準,并在指定的區域張貼或布置,嚴禁在宿舍樓內散發張貼各種宣傳品。
第二十二條學生離宿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宿。離宿期間要注意愛護宿舍內公共財產,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清點公共設施和設備。
第五章 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宿舍樓和寢室內的水電設施、門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項設施、設備等均為學校公共財產,住宿學生應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寢室內個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寢室成員集體分工保管,舍長負責。未經宿管科同意,不得將學校統一配置的家具轉借他人。未經允許,不得將自備或其它場所的家具搬入學生宿舍使用,不能將宿舍內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丟失、私自移動、損壞家具及設施設備。調換宿舍時,公共設施設備不能擅自搬遷。
第二十五條為保證住宿學生使用的公用設施、設備的完好,宿管科受學校委托不定期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清點檢查和修理。住宿學生如發現設施設備有損壞、丟失等現象,應及時到值班室登記報修。人為損壞要照價賠償,相關責任人須自行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第六章 水電使用
第二十六條提倡節約用水用電、安全用電。住宿學生應規范操作和使用電器,學生在宿舍內使用的電器(包括接線板)須是正規廠家生產并經3C認證的合格產品,自行購置未經3 C認證的產品或因操作不當所造成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宿舍內學校統一配置的電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當引起的后果由使用學生本人負責。宿舍管理人員有權制止違章用電行為,并給予違章者告誡。
第二十七條 實行水電定額指標管理。學校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水電指標數確定定額,學生使用水電在定額內免收水電費,超出定額部分按實際使用計量收費。水電用量以宿舍為單位結算,免費指標按月撥給,當月有效;用水用電超出定額部分按表讀數由宿舍成員協商分攤。
第二十八條 超定額水電使用量的收費標準根據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宿管科定期抄表并公布各寢室水電用量,每三個月收取一次超額水電費(寒暑假、畢業生離校單獨結算),由宿管科代收代繳。
第二十九條在宿舍樓內不得私拉電線、網絡線,不得私接燈頭、插座,不得私自使用高功率電熱設備,不得進行明火作業,違者將沒收器材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學生宿舍氛圍建設
第三十條住宿學生應遵守學生寢室布置規范,有義務創造整潔優美的住宿環境。寢室布置力求美觀大方,格調健康高雅,環境整潔有序。學生處和后勤管理處根據學生宿舍綜合記實考評管理規定和衛生檢查標準,組織專人定期進行宿舍衛生、秩序及紀律檢查,檢查結果將做為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建立宿舍衛生值日制度和宿舍舍長責任制度。宿舍內全體成員按照床位次序輪流值周,由宿舍舍長負責督促。
第三十二條學校每學年開展一次校級“文明宿舍”和“創建文明宿舍先進個人”評比活動,由學生處和后勤管理處具體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