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江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號),以及《閩江學院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等有關規定,為了規范我校學生轉專業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和變化,以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二)學生轉專業必須維護教育公平,操作程序上要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三)加強和保護基礎性、急需專業人才培養的原則
1.對于本科教育的工學學科門類和高職高專教育的電子信息等大類的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出人數累計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0%。
2.對于本科教育的經濟類、管理類、政法類和高職高專教育的財經、公共事業等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累計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5%,轉出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
3.對上述1、2點提及的相關專業外的其他專業,轉出和轉入累計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
(四)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可在同科類范圍內優先選擇專業。
第二條 經高考統招錄取的二年級以下(含二年)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能提供省部級以上的相關學科競賽、發明、創造及科研成果的獎勵證明,說明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總學分績點名次在本系(院)本專業本年級前15%以內,且轉出或轉入人數累計未超過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二等甲級以上)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
(四)藏族等享受少數民族政策優惠的學生,經學校認定確因所學專業核心知識內容與高中階段基礎知識相差極大,且由于基礎差無法繼續在本專業繼續學習。
(五)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無法繼續學習,且本人愿意轉專業后跟到下一級學習。
(六)休學復學者或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重新入學的,在復學或重新入學時,學校出現因故學科調整,或某專業停招等情況,而無法安排在原專業學習。
第三條 學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一)注冊和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錄取時生源地招生批次為本科二批的學生轉入本科一批;錄取時為單列招生院校代碼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轉入不同招生院校代碼的合作辦學類專業;由一種培養方式轉為另一種培養方式(如高職單招與普通高職高專、專升本與普通本科、非術科與術科之間);免費師范生(按照學校規定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除外);由較低學歷層次轉為較高學歷層次;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學生(含定向生、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等)。
(三)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
(四)已轉過一次專業,再次申請轉專業。
(五)本系(院)本專業同年級轉系(專業)累計人數已超過該專業、該年級入學時總人數的轉入或轉出規定比例以上(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六)在休學期間或已達退學處理的,或受到學校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七)無正當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
第四條 學生轉系(專業)辦理程序
(一)學生轉系(專業)一般每學期審批1次,各系(院)根據教學資源等實際情況,按通知時間向教務處報送相關年級、專業擬接收的學生人數和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包括接收條件、考核內容(主要為學生的專業基礎知識、學習能力、學習興趣、特長等)、考核方式等。
(二)教務處匯總、審核、審定各系(院)擬接收的學生人數和考核方案,并向學生公布各系(院)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及考核方案。
(三)有轉專業意向并符合條件的學生,提交個人轉專業申請和按規定必須提交的足以證明必須轉專業的相關材料,填寫《閩江學院轉系(專業)申請表》,報送到學生所在系(院)教學秘書處。
(四)學生轉專業的相關材料由轉出系(院)負責審查,系(院)領導簽注意見后送教務處匯總。系(院)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查學生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是否符合轉專業條件、各專業轉出學生人數是否超過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等。
(五)教務處根據各系(院)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材料提交給轉入系(院)。轉入系(院)根據已公布的方案及考核成績,確定擬同意轉入學生名單、轉入專業及年級,報送到教務處學務科匯總。
(六)教務處召開處務會議,審議各系(院)報送的考核結果及接收意見,對擬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上報校分管領導審批、發文,報省教育廳備案。
(七)未經學校審批、發文,自行轉系(專業)的均為無效。
第五條 學生轉系(專業)考核規定
(一)按第二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轉系(專業)的學生,應接受轉入系(院)的考核。各系(院)成立學生轉專業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3-5人組成,組長由系(院)主任或分管教學的副主任擔任。考核小組應嚴格按照公布的考核方案進行考核,考核方式可由筆試和面試相結合。于學期結束前完成轉專業考核。
(二)按第二條第三、四、五、六款的規定轉系(專業)的學生,可以不參加筆試和面試考核,但應提供轉專業申請、轉專業審批表,以及有足以證明必須轉專業的相關材料。如因學生患病原因轉專業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歷;確有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應提供相關規定級別的成果或專家證明等。相關系(院)根據已審定的學生轉專業申請、轉專業審批表以及有足以證明必須轉專業的相關材料,由系(院)學生轉專業考核小組集中討論、研究和決定。
(三)考核過程中必須做到公開、公正和擇優選用。
第六條 轉系(專業)學生學籍管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1次。
(二)按本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二、三、六款規定轉系(專業)的學生,所獲得的原專業和轉入專業相同課程的學分數大于(含等于)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同期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時,可編入所轉入專業的同一年級學習,不足二分之一時,應編入所轉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三)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所缺必修或限選課必須循序漸近地進行補修,應完成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方能畢業。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七條 轉學、轉系(專業)學生的學分折算
(一)學生轉專業前已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教學要求、學分數高于轉入專業,或等同于轉入專業的,原專業所取得的學分仍然有效,可按轉入專業的學分標準計算;學生轉專業前已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其教學要求、學分數低于轉入專業必須重新修讀,但可以根據自己對本課程知識掌握的情況申請部分免聽。
(二)學生轉專業前修讀課程,與轉入系(專業)不同的,其所取得的學分可根據課程性質與內容,作為校級相應類別的公共選修課或本專業任選課學分。
第八條 其他
(一)享受某種特殊專業補貼者轉入非享有特殊補貼的專業,必須退還原已享有的補貼費。
(二)轉入專業學費標準高于或低于原專業者,須補足或退還轉入當年學費差額,以后按轉入專業標準交費。
(三)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原已領取的教材自行負責處理;新專業教材由教務處積極協助補訂,但若教務處經努力無法訂購到,則由學生自行解決。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4級學生起實行,其他有關轉專業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