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通知》(教學廳〔2015〕3號)以及《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轉專業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有利于學生發展。開展學生轉專業工作,應在維護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學生意愿,發揮學生專長,促進學生成長成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
2.教學資源滿足需求。開展學生轉專業工作,應在各轉入專業辦學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既能滿足專業人才培養需求,保障人才培養質量,又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3.公平、公正、公開和規范。學生轉專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遵守規定程序和要求,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條經高考統一招生錄取的普通本科一年級學生,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沒有補考科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轉專業申請。
1.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智育平均成績(平均學分績點)位于同年級同專業排名前10%(含10%)以內;
2.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期滿正常退役學生。
第三條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在學期間只能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提出轉專業申請,并且只能申請轉入一個專業。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完成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修業標準方可畢業。
第四條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1.正在休學的;
2.應予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3.經轉學進入我校學習的;
4.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本科學生(含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等);
5.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學生和非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升本、單獨招生、注冊入學、推薦免試入學等);
6.其它有失公平、公正的情況。
第六條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麻醉學和醫學影像學專業轉入學生數量控制在該專業當年實際招生數的3%以內;其余各專業控制在專業當年實際招生數的5%以內。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學生轉專業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具體以每年公布的計劃指標數為準。臨床醫學“5+3”一體化專業不納入接收轉入專業范疇。
第七條每學年第二學期,由教務處、專業所屬學院(部)、學生工作處、監察審計處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轉專業工作小組,并聘請3名校學生會干部作為監督員,組織實施并完成轉專業工作。
第八條轉專業工作程序。
1.每年三月中旬,學院(部)在第六條規定的比例范圍內根據教學條件提出各專業擬接受轉專業學生名額數,并報送教務處。
2.三月下旬,教務處審核后,統一公布各專業接受轉專業學生的名額數。同時,各學院(部)接受學生轉專業咨詢。
3.四月上旬,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填寫轉專業申請表,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所在學院(部)對申請轉出的學生所提交轉專業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學院(部)內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學院(部)將同意轉出的學生名單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后統一公布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
4.四月下旬,所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轉專業考試。考試委托第三方組織命題,重點考核綜合素質與能力。
5.轉專業工作小組公布學生轉專業考試成績。各專業按照可接收人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確定擬轉專業學生名單。應征入伍學生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獎勵,正常退役復學時無需參加轉專業考試即可自主選擇專業學習(臨床醫學“5+3”一體化專業除外)。
6.五月下旬,教務處對擬轉專業學生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復核,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公布。
第九條學生對轉專業工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相關學院(部)、教務處或監察審計處提出申訴。
第十條轉專業后學籍管理及課程修讀。
1.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應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缺考等,無故曠考、考試不及格或考試違紀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2.已被批準并已辦理轉專業手續者,不得再申請轉回原專業。
3.轉專業的學生,以能夠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任務為前提,由轉入學院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學習。學生轉入新專業后,學號不變。
4.學生轉專業前已修讀完成的課程,如果與轉入專業的相應課程學分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請成績認定,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讀完成的課程學分可申請轉為選修課學分。
5.轉專業學生對轉入專業教學進程已過但尚未修讀的課程,應重新修讀。
6.退役復學(入學)的學生,可申請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成績按80分記載。
7.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當年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級學生開始試行,其它有關轉專業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