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學費標準、教材費及其他代辦費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高職(專科)普通類專業收費標準為:學費7500--1180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的收費標準為:9600-10000元/學年;住宿費為1400元/學年,其他收費項目詳見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 退費辦法:執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價〔2006〕費154號)文件關于學生退費的有關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 學費標準、教材費及其他代辦費用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高職(專科)普通類專業收費標準為:學費7500--1180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的收費標準為:9600-10000元/學年;住宿費為1400元/學年,其他收費項目詳見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 退費辦法:執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價〔2006〕費154號)文件關于學生退費的有關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