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師范大學轉專業與輔修工作的補充規定
時間:2015-03-27
2015年消息。第一條 各學院審核轉專業工作過程中須遵照《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號】文件精神,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第二條 工學、農學等學科門類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出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0%。
第三條 經濟類、管理類、政法類等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5%。
第四條 對于上述第二條、第三條提及的相關專業以外的其它專業,轉出和轉入學生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
第五條 錄取時招生為不同批次專業的學生,低批次專業不得轉入高批次專業。閩臺合作相關專業只能在閩臺合作專業內部互轉,農村專項招生學生只能在設置農村專項專業內部互轉。
第六條 各學院招收以轉專業為修讀意愿的輔修學生總數應予計劃控制,經濟類、管理類、政法類等相關專業不得超過福建省教育廳規定該專業可轉入學生總數的3倍,其他專業不得超過福建省教育廳規定該專業可轉入學生總數的1.5倍。
第七條 以轉專業為修讀意愿的輔修時間統一設置為大一上學期。輔修申請轉專業學生輔修專業課程期末考試緩考、成績不及格或補考通過者,均不得申請轉專業。主修專業課程成績標準由各學院自定。
第八條 各學院應于輔修學期期末完成轉專業申請的審核工作,輔修課程時間安排、考試時間可適當調整。
第九條 各學院應在本規定基礎上制定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審核過程中應嚴格審批程序,經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黨政聯席會決議通過,公示無異議后報招就處、教務處審核,校領導審批。
第十條 各學院要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專業思想,鼓勵學生選擇修讀符合地方經濟發展方向的緊缺專業。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第六、七、八條自2015級學生執行,其他條款自2014級學生執行。原有相關文件與本文件精神相抵觸者,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附件:
1、《閩南師范大學學生輔修申請表》
2、《閩南師范大學學生輔修專業轉為主修專業審批表》